台北離婚律--政理法律事務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 政理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 跳到主文 法律の専門家-李志正律師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或來信至:[email protected]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Sep26Mon201120:57 台北離婚律--政理法律事務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公式』 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   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因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於74年6月3日公布,同年月5日生效,而同上開日期修正公布生效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又按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6條之2規定,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根據行政院提出之立法理由謂,修正前夫或妻在聯合財產制(即法定財產制)之所有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與原有財產,其中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係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爰增訂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變更為「婚前財產」,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變更為「婚後財產」,至於財產範圍完全不受影響。

揆之上開說明,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   ☆想了解更多離婚家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點我 ♦如果您有離婚或家事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找「李志正律師」:0988-378-160;LINEID: @legalpro)       文章標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 法律顧問 家事律師 台北律師推薦 台北離婚律師推薦 台北家事律師推薦 台北離婚家事律師 台北離婚家事律師推薦 離婚家事法律顧問 家事律師推薦 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李志正律師 政理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 李志正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4)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婚姻法律此分類上一篇:民法第1030條之4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 此分類下一篇:台北離婚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離婚判決確定前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遲延利息』 上一篇:民法第1030條之4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 下一篇:台北離婚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離婚判決確定前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遲延利息』 歷史上的今天 2014:不動產法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2011:分配剩餘財產不應讓已離異之二人共有特定物 2011:台北離婚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離婚判決確定前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遲延利息』 2011:民法第1030條之4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 201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2011: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擬制自認」於二審仍得為追復爭執之陳述使其失效』 2010:不動產法律~『占有時間合併計算』 2008:酌減其刑之要件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法律(15) 民事法律(328)刑事犯罪(274)民事訴訟(146)刑事訴訟(206)婚姻法律(47)親屬家事法(41)繼承法律(62)非訟與強執(79)不動產法律(148)勞動勞工法(58)家暴保護令(8)著作權法(22)商標專利(19)公司與商法(64)行政與稅法(31) 法律事務所(3) 法律事務所(18)書狀範例(72)生活與法律(29) 生活(2) 一百種生活(0)我愛澎湖(0) 旅遊(5) 日本關東(0)日本關西(0)英美法(0)香港(0)韓國(0) 熱門文章 文章搜尋 最新留言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1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