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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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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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之
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
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構)、學校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
服務之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資訊、保全、清潔、環
境綠化、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輔助行政: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
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部分業務委外案件,均授權由各機關(構
)、學校自行辦理。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
辦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施要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
案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
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
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
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單位代表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
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
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
司協同辦理。
3.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性別比例相關規定,爰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單位代表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等規定。
二、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一百零九
年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略以,本部秘書處為本部
及所屬機關分組之受評單位,不宜由秘書處主政,請一併納入修正。
爰依上開決議事項,配合修正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由人事處主政,秘
書處協同辦理。
三、其餘未修正。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
評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各分組亦得
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考評
結果。
〔立法理由〕一、考量各分組幕僚單位彙整評核資料需費時處理,為預留辦理複評相關
作業,爰調整自評作業期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並配合修正第
一款規定。
二、考量各分組考評對象之組織規模及型態不同,各有適合辦理之複評作
業模式,為利彈性運用考評方式,爰各分組可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
之方式辦理,並配合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又考量委外專案小組會議係確認最終考評結果,仍保留原召開會議之
方式為宜,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以資明確。
附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七、考評指標:
(一)委外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例如節省之
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理情形、營運
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八、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獎勵及改進: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外績效卓著達九十分以上者,
應予獎勵;推動委外成效不佳未達六十分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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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內. 公發布日:, 民國105 年08 月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050063557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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