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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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4003948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 ... 目前線上:1004人,瀏覽人次:67264747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00067789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60092985B號函訂定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8012248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00223179B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20419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20045945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20117517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4003948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 考評作業要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50063557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00067789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 辦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施要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 案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 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 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 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單位代表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

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 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 司協同辦理。

3.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性別比例相關規定,爰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單位代表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等規定。

二、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一百零九 年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略以,本部秘書處為本部 及所屬機關分組之受評單位,不宜由秘書處主政,請一併納入修正。

爰依上開決議事項,配合修正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由人事處主政,秘 書處協同辦理。

三、其餘未修正。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 評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各分組亦得 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考評 結果。

〔立法理由〕一、考量各分組幕僚單位彙整評核資料需費時處理,為預留辦理複評相關 作業,爰調整自評作業期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並配合修正第 一款規定。

二、考量各分組考評對象之組織規模及型態不同,各有適合辦理之複評作 業模式,為利彈性運用考評方式,爰各分組可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 之方式辦理,並配合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又考量委外專案小組會議係確認最終考評結果,仍保留原召開會議之 方式為宜,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以資明確。

附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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