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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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4003948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考評作業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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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00067789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60092985B號函訂定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098012248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00223179B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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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人(一)字第1010204193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20045945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20117517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4003948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
考評作業要點)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050063557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00067789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及第6點附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
辦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施要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
案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
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
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
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單位代表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
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
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
司協同辦理。
3.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性別比例相關規定,爰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單位代表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等規定。
二、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一百零九
年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略以,本部秘書處為本部
及所屬機關分組之受評單位,不宜由秘書處主政,請一併納入修正。
爰依上開決議事項,配合修正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由人事處主政,秘
書處協同辦理。
三、其餘未修正。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
評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各分組亦得
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考評
結果。
〔立法理由〕一、考量各分組幕僚單位彙整評核資料需費時處理,為預留辦理複評相關
作業,爰調整自評作業期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並配合修正第
一款規定。
二、考量各分組考評對象之組織規模及型態不同,各有適合辦理之複評作
業模式,為利彈性運用考評方式,爰各分組可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
之方式辦理,並配合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又考量委外專案小組會議係確認最終考評結果,仍保留原召開會議之
方式為宜,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以資明確。
附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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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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