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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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教育部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人事目 第7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功:(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功:(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四)領導教職員工通力合作,校務有長足進步。

(五)經費運用得當,能以有限財力,獲得最大效益。

(六)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嘉獎:(一)恪遵政府政策,切實執行法規,成績優良。

(二)辦理重要計畫,成績優良。

(三)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四)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五)辦理學生健康、體能相關活動,成績優良。

(六)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一)故意曲解法令,致師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二)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三)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四)不按規定收取學雜費。

(五)不當推銷書刊、文具或其他物品。

(六)未依相關規定擅自辦理募捐。

(七)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八)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九)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經查證屬實。

(十)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一)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四)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投機事業。

(七)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七)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各款所列記大功、記功、嘉獎、記大過、記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依前二項規定對校長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前項行為終了之日,指校長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

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主管機關知悉之日。

懲處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予以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第四項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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