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行政科 - 花蓮縣政府行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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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工程會105.3.23工程企字 ... ::: 首頁 採購行政科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採購行政科 採購行政科2018/12/18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工程會105.3.23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3號)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工程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發布 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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