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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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輪班間隔.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回首頁網站導覽1999線上即時服務系統 字級: 字級等級:小 字級等級:中 字級等級:大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手機選單沿革理念首長簡介組織職掌交通位置樓層配置輔導工會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勞動教育向下扎根勞動條件企業工作環境改善勞資爭議調解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職場平權就業服務國際移工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與服務勞動志工勞工服務廉政專區統計資訊服務公開資訊檔案應用申請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性別主流化專區本局性騷擾防治專區勞工局場地租借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申報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歇業事實認定申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備查延長工時/停止假日申報高雄市民服務平台-便民一路通輔導工會組織勞動條件企業工作環境改善勞資爭議調解勞資會議與團體協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歇業事實認定與勞工訴訟補助職場平權資遣通報聘僱移工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與服務勞工福利勞動志工 主橫幅樣式設定 ::: 勞動條件 首頁 業務介紹勞動條件 聯絡人:許宏竹    資料來源:勞工局    聯絡資訊:[email protected]     服務項目及電話延長工時/停止假日線上申辦輪班間隔及例假調整線上備查資遣費/加班費/特別休假線上試算減少工時協議工作規則核備84條之1工作者核備童工與母性保護專區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權益須知(含法令宣導會)勞動基準法第61條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違法事業單位公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違法事業單位公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法規及表單(勞動條件類) 加班輪班間隔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11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上開規定,如為指定公告者【可參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2/】,於變更該休息時間時除應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例假變更 勞動基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上開規定,如為指定適用行業【可參「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0/】,於變更該休息時間時除應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開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1及第37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請事業單位善用勞動部建置之「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辦理」(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login) ※就本項備查業務如有疑義,可洽本局承辦人07-8124613分機241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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