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子女是否需繼承其債務?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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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連帶保證人去逝,子女就繼承該保證債務。

二、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知悉的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 連帶保證人子女是否需繼承其債務? 連帶保證人子女是否需繼承其債務? IOOOO發問於2008-08-11||其他 Q: 律師您好 因父親當某公司保證人 但該公司不甚倒閉,現已遭查封財產 累積數千萬債務,依法保證人之子女不需連帶清償債務 想請教您: 1、若"連帶保證人"去世,子女須承擔其債務嗎? 2、是否符合辦理"拋棄繼承"的條件?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461 鄧湘全 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11號3樓之4;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6號5樓之1 政府採購仲裁爭議智慧財產權民刑訴訟 A:  您好: 一、連帶保證人去逝,子女就繼承該保證債務。

二、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知悉的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拋棄繼承即可。

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趕快到法院聲請就可以了。

三、另外,有其他規定可以參考: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刀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 第1-1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 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1-2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律師回覆於  2008-08-23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招牌被撞壞貨車肇事逃逸關於參加簡易庭辯論建議與內容遺囑問題~~~顧客說我騙人買帳號侵佔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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