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是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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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繼承人生前的保證債務,已遭債權人追索及請求執行,連帶保證債務則從「或有 ... 倘保證人過世,則該保證債務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 ... Skiptocontent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選單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搜尋 關閉 永然新知 News 2020 7月 09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是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2020 7月 09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是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作者: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109-06-3875投資情報109年7月第224期第79頁》 一、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擔任保證人,即有保證債務,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未清償債務,而可以從遺產總額中加以扣除呢?筆者謹藉本文從實務判決的角度予以分析。

二、被繼承人生前的保證債務,已遭債權人追索及請求執行,連帶保證債務則從「或有債務」而趨於確定,即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一)依照《民法》第739條、同法第746條規定,「保證債務」乃指,保證人於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但是只有在債權人已經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無效果時,債權人才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二)因此,保證人生前的保證債務,原則上仍是處於「或有債務」的不確定狀態,直到該債權人已經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無效果,進而向保證人追索及請求執行,進入查封拍賣程序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才趨於確定,而屬於保證人的債務。

倘保證人過世,則該保證債務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以自保證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

(三)就此一問題,我國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105號判決意旨及104年度判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均為相同認定,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未償之債務』,並未限定為主債務及因借貸關係所產生的債務,於文義上尚包括票據債務及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就其連帶保證之債務,係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之給付責任,雖僅有排除先訴抗辯權之意涵,於清償期屆至前或在主債務人依約履行期間,其保證債務之代負履行責任並不發生,只是有發生可能之『或有負債』而已,如果於連帶保證人死亡前,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已向連帶保證人(即被繼承人)追索或請求執行,使連帶保證債務之代負履行責任從原來之或有債務,歸於確定者,即得謂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

三、結語 由以上分述,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留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保證債務」存在,如果該「保證債務」已經遭債權人追索及請求執行,連帶保證債務即從「或有債務」趨於確定,而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依法自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繼承贈與,鍾亦庭律師 台北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F之2TEL:02–23956989 FAX:02–23914235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12F之 8TEL:03–3575098 FAX:03-357-5095 高雄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66號3FTEL:07–2160588 FAX:07-216-0288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8:45–18:00/中午休息12:15–13:30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務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Copyright©2020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rror:Contentisprotected!! 回到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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