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四: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否拋棄? - 謝心味律師法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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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一方拋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生拋棄的效力。
剩餘財產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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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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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離婚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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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一方拋棄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生拋棄的效力。 剩餘財產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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