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登記 - 宜蘭縣政府戶政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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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新式身分證規格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戶口名簿。

·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縣政府戶政管理平台 :::回首頁網站導覽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搜尋 戶政業務各項業務申辦自然人憑證下載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各項業務申辦自然人憑證下載專區戶籍結離婚及認領終止收養成年子教權利義務原住民為民服務更多 > ::: 戶政業務各項業務申辦自然人憑證下載專區 ::: 各項業務申辦 首頁 戶政業務各項業務申辦 撤銷登記 日期:104-09-16     申請人 法定申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 本人不為或不能時,以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本項登記可書面委託申請 法令依據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新式身分證規格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戶口名簿。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提)。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件。

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處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自98年7月3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並自100年3月28日實施。

(100.03.28更新) 法定申報期限: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上版日期:104-09-16 回上一頁 回首頁 ::: openclose戶政業務各項業務申辦自然人憑證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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