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行政罰鍰案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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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行政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0 年12 月2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森字第1000894892A號令.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行政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農森字第1000894892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   自然生態之平衡,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   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以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之達   成,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辦理違反本法之行政罰鍰案件,裁量基準如下:首次違反者,處   以該法條法定罰鍰最低額。

累犯一次者,依該法條法定罰鍰最低額加   重一倍處罰之;累犯二次者,依該法條法定罰鍰最低額加重二倍處罰   之,以此類推至該法條法定罰鍰最高額為止。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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