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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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於未停役或未確定死亡前,仍依其現役待遇,發給在臺家屬;非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者,則發給本俸(薪額) 。

因前項失蹤以外原因停職之現役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軍人待遇條例 ( 民國97年01月16日 ) 第11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於未停役或未確定死亡前,仍依其現役 待遇,發給在臺家屬;非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者,則發給本俸(薪額) 。

因前項失蹤以外原因停職之現役軍官、士官,其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 薪額)之半數。

現役軍官、士官因案停職,經審議、偵查、審判終結,未受撤職、休職處 分或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補發其停職期間之本俸(薪額) 。

但停職人員停職期間領有之半數本俸(薪額),應扣除之。

停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薪額),並由依法得領受 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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