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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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 ... 目前線上:962人,瀏覽人次:70652195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 ,不予追繳。

〔立法理由〕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待遇,依其俸級、俸點給與本俸;至義務 役現役軍人,因其服役時間短且無晉支之問題,其各階以定額給與 ,無俸級、俸點之區分,故另以薪額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現役軍 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二、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初任或到、離職 為未滿整月者,其待遇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算發給,爰於第二項 明定服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其計算方式係以 其當月全月待遇總?B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之金額發給。

另規定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以符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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