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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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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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
,不予追繳。
〔立法理由〕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待遇,依其俸級、俸點給與本俸;至義務
役現役軍人,因其服役時間短且無晉支之問題,其各階以定額給與
,無俸級、俸點之區分,故另以薪額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現役軍
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二、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初任或到、離職
為未滿整月者,其待遇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算發給,爰於第二項
明定服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其計算方式係以
其當月全月待遇總?B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之金額發給。
另規定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以符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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