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稱謂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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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同居寄留人, 非戶長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表二、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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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
表一、稱謂:
稱謂
涵義概解
稱謂
涵義概解
戶 主
為本戶之戶長。
妻
戶長之配偶(即原配、正夫人)。
內緣妻
未依法結婚登記但同居在男方戶內之女子
妾
戶長之偏房(如夫人)。
世帶主
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祖 父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祖 母
父之生母、養母、繼父之妻、或妾之升正(後妻),母之生母、養母、繼母、父妾。
祖父妾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
母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屬合法婚姻。
大伯(叔)父
祖父母之兄(弟)。
大伯(叔)母
祖父母之兄(弟)之妻、妾。
父
戶長之親生父、養父、繼父。
母
戶長之親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之升正(妾之升正即為後妻)。
父 妾
戶長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偏房。
屬合法婚姻。
伯 父
父之兄長,含養子、螟蛉子。
伯 母
伯父之妻、妾。
叔 父
父之弟,含養子、螟蛉子。
叔 母
叔父之妻、妾,祖父母之養女、養媳。
兄(弟)
同父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非婚生子。
以上,年歲比戶長為多(少)。
及姊(妹)之招婿,兄(弟)之寡婦之招夫。
姊(妹)
同父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婚配),母之非婚生女。
以上,年歲比戶長為多(少)。
及兄長(弟)之妻、妾。
男
己身所出之子。
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女
己身所出之子女。
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養(繼)子
又稱過房子,為同宗所生之子過繼戶長。
養 女
為他姓之所生之女過繼戶長,但可與未婚夫結婚,完婚後即改為婦或媳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螟蛉子
為他姓所生之子過繼戶長,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私生子
女性戶長非婚生子女。
庶 子
與妾所生之子。
可準正(升正)
而成為嫡子。
婦(媳婦)
戶長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或夫(妻
)單獨收養之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婿
戶長所生之子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媳婦仔
即童養媳,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長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
(俗稱緣女)。
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孫
戶長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曾 孫
戶長之孫所生之子女。
從兄(弟)
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長為多(少)。
或從姊(妹)之招婿。
從姊(妹)
伯父、叔父之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戶長為多(少)。
或從兄(弟)之妻、妾。
從兄違
戶長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或從姊違之夫婿,同輩母之親屬。
從弟違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或從姊、妹之非婚生子,從妹違之夫婿。
從姊違
從兄之妻、妾。
從妹違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
或從姊,妹之非婚生女,從兄弟之妻。
甥
兄、弟、姊、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姪
兄、弟、姊、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又 甥
甥、姪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
又 姪
甥、姪所生之女、或養女、媳婦仔。
又從兄
從兄之庶子。
又從妹
從兄之庶女。
又從兄違
從兄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又從弟違
從弟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從母姓之子或非婚生子。
又從姊違
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妹違
從兄、弟違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從母姓之女或非婚生女。
查媒嫺子
婢生子,戶長與查媒嫺所生之子,非婚生子女之一種
連 子
再婚女子與前夫所生子女隨同入戶者。
查媒嫺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雇 人
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同居人
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同居寄留人
非戶長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表二、用語:
用語
涵義概解
用語
涵義概解
甲名
日據時期戶籍仍沿我國清朝保甲,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治甲長,保至保正一人
地番
自街庄之一邊起按住屋的順序編第一番戶、第二番戶.....一棟房屋住有數戶時加之一、之二予以類推
家督相續
又稱戶主相續,即戶長繼承
隱居
辭退變更戶長
戶主訂正
戶長更正
遺跡相續
本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戶長
廢戶(家)
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廢戶(家)再興
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
死亡絕戶(家)
因死因無繼位者而除戶
絕家再興
喪失戶主而無繼承之家,由其他親屬繼承其戶主
別籍異財
分戶之意
一家分立
另立一戶,創立新戶
轉居(籍)
本籍人口轉往他處變更本籍
無屆退去
無申請遷出回本籍
轉寄留
本籍人口在遷徒地再遷徒,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
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寄留
於本籍外,在一定場所有住所或居所者
退去
遷回本籍地,寄留地除戶
離戶(籍)
家屬不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拒絕復籍
1.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
2.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本居地復歸
回本籍地復籍
榮稱
又稱榮銜,有官位(階)、獲勳等登載
續柄欄
載明前戶長姓名及其與現戶長之親屬關係
續柄細別欄
為易辨識與戶長關係及加註何人之配偶、子女、養子女等
養子緣組
收養關係建立
離緣
終止收養關係
親權者
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後見人更迭
監護人變更
保佐人
協助監護人監護或準禁治產監護
被保佐人
被監護人
後見就職(後見人)
擔任監護人
一子雙祧
又稱獨子雙祧或雙祧相續,本生父只生一名獨子,但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過繼給已亡故的叔伯父當養子,若將來生父無他子時,該子兼雙祧,可繼承兩房之遺產
胎兒認知
胎兒之認領
將女報男
養女招贅夫
送戶
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
頭對
現稱為婚配
立繼(立命)
被繼承人之人死後其寡婦、父母、父祖母、家長、族長為其(亡故人)立繼承之意
接倒房
死後養子
(親屬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為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但死亡後才受理之養子收養關係,將不予承認)
扶養
扶養他人子女在家而言(由時即為養子女)
實家
被收養人從前之家(生家、原家)
抽「豬母稅」
從母姓之約定
入籍
非因結婚、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
招穆
輩份排行
行衛不明
行方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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