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中小學教職員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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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人員應於考核清冊備考欄註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人員」。
三、教師之成績考核等第依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為四條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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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中小學教職員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市各中小學教職員成績考核,除分別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職員,其成
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考核年度為曆年制
,並自九十二年度施行。
此類人員應於考核清冊備考欄註明:「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人員」。
三、教師之成績考核等第依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
為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三個等第。
四、本市各中小學辦理教職員成績考核應確實依照相關考核辦法規定核實
辦理,不得寬濫。
對考核辦法中各項各款事實之認定,有紀錄應依紀錄
加以考核,無明確之行政紀錄則應提報考核委員會審議公決,認真執行
考核。
五、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
象部分,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否
良好等方面提出評估審議,對於敬業精神欠缺、不批改作業或經常不參
加升旗或其他規定應參加之活動,或誣控濫告或生活品德不良者,均應
透過考核委員會審議,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六、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自當年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
成績考核之基薪。
七、實習教師因未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依規定不得參加成績考核。
八、中小學教師參加與其本身教學有關之各項進修或訓等,凡經核准公
假或帶職帶薪人員,均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
九、所稱「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凡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份仍在職者
,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公立中小學教師於九月初(
開學前)到職,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次年七月仍在職者,視為任職屆
滿一學年,准予辦理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亦同。
十、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其任職已達六個
月以上者,不論是否任職至年終,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
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倘在考核年度內,停聘期間逾六個月者,則該年
度不再辦理成績考核。
十一、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一)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
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
發給考核獎金。
(二)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
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三)前兩款人員之服役情形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服兵役年資已辦理
成績考核者,不再另提敘薪級。
(四)師範院校畢(結)業生,於任教期間入伍服役,如未辦理教師登
記,雖已具教師資格,仍不能視同合格教師,不得參加當學年度成績
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但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校復職,准於
辦妥教師登記(包括次學年八月以後)後,補辦服役期間及退伍復職
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
十二、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
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
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
言。
十三、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
及行政懲處者。
」不包括獎懲互相抵銷人員。
十四、公立學校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如合於本市市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
補充規定者,仍准參加成績考核,但以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無實際
成績可考者,應列四條三款。
如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考核結果得依
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
十五、教師在學年度內經給予延長病假者,既已不符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應考列四條三款。
十六、代理(課)教師非屬考核辦法第一條暨第五條規定得參加成績考核
之範圍,不得參加學年度成績考核。
十七、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
合要求者,留支原薪,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常者,亦應包括在內。
十八、考核辦法規定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須同一學年度內無遲到
、早退、曠課、曠職紀錄,因係登記事實,自不能以獎勵抵銷。
十九、教師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其請事、病假期間,並
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為所需條件之一,教師連續請病假五日以上
者,依本市市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由校方核支代課鐘點費,與前開規定條件並不相違,如全學年事
、病假併計日數符合規定並符合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各目條件者,仍得考列四條一款或二款。
二十、教職員成績考核結果「給與獎金」者,按晉支本薪、年功薪之標準
核發,為期獎不逾時,該項獎金各校可視核實辦理情況先行墊發。
二十一、軍訓教官到職滿一學年,其前後職均為軍訓教官(包括私校)年
資未曾間斷者,准予併資辦理成績考核。
中等學校由政府介派有案
之護理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內自私立學校介派至公立學校任教,得比
照辦理。
二十二、為免日後產生爭議,各校辦理成績考核,應確實依據有關規定辦
理,並將各項資料整理裝訂,妥善保存。
為慎重計,對考列四條三
款(或丙等以下)者,均應於考核清冊說明欄內詳敘具體事實,以
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對考列四條二款(或乙等)以下者,應
於成績考核通知書內註明「受考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服,請於收受成
績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申訴」,職員申訴、復審部份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
二十三、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係由學校承辦人事業務人員
或兼辦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單位主管」欄應由被考人所屬單位
主管簽章,如專任教師,其單位主管為教務(導)主任,如教師兼
導師,其單位主管由教務主任及訓導主任共同簽章,職員考核表亦
同,教職員成績考核表,由學校自存備查,毋庸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有必要時,得隨時調閱。
二十四、各校成績考核委員,依考核辦法第十條規定,除教務、訓導、輔
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應由全體
教師公開推選產生後簽請校長遴聘之。
二十五、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及範例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
列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
(二)為簡化作業,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欄得簡寫為「合
格」、「試用」、「檢定合格」、「未登記」等;「最高學歷」欄
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碩士」、
「學士」、「三專畢業」、「二專畢業」、「師專畢業」、「高中
畢業」......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人員,因得採計
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百元,得逕行填寫為「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
業」。
(三)考核清冊「核定獎懲」欄,應與「擬予獎懲」欄內容相同。
核
備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有更正或說明事項,於「說明」欄加註。
(四)考核清冊請繕造裝訂成冊(裝訂時,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
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並加封底面)。
清冊首頁右下角「日期」
處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封面免蓋學
校印信。
(五)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四條一款(或甲等)
、四條二款(或乙等)、四條三款(或丙等)、丁等順序排列,考
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加註參加年終
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
考核相同條款或等第人員,應依
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上時,再依「現
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二十六、本市各中小學教職員之成績考核,自八十七學年度起由學校自行
核定,各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二份
、成績考核統計表暨請假獎懲一覽表各二份,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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