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3號(男老師與女學生之相處不慎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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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3號(男老師與女學生之相處不慎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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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03:46PM
#1
tpctc
文章:n/a
[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3號(男老師與女學生之相處不慎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北縣教申(四)字第00三號
申訴人 000男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000
臺北縣立00國中教師
臺北市000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00國中
申訴人為不服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被考列四條一項三款考績處分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措施。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以下簡稱該校)之理化老師。
二、該校指出,申訴人於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任教期間,據學生及班上導師反映:「申訴人與女學生相處,時有不適言行發生」。
學生及家長在家庭聯絡簿上反映,亦有相同狀況發生。
該校並接到家長電話表示:「發現孩子的日記內有0師寫的信件及照片,並表示此舉已經影響到學生情緒,要求原措施學校立即處理,不然將自已採取行動……」。
三、該校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召開教職員成績考核專案會議,並請申訴人列席說明。
會中決議:
(一)立即將申訴人調整班級,並由000老師代理所餘課務。
(二)由000老師、000老師及000老師,代表學校與學生家長懇談,並說明已對申訴人作停課處分。
(三)成立輔導小組,將輔導申訴人情形作成紀錄,列入考績參考。
四、由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已近九十學年度結束,該校乃立即請申訴人停課二周(請事假),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規定每年超過五日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給,所遺課務鐘點費應自理扣除薪資。
五、該校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決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三款」。
六、申訴人不服,依法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辦理。
「各校對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同辦法第七條訂有明文。
查原措施學校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執行考核方式係由單位主管提出考列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名單,由單位主管提出說明,並未提供名單內被考核人員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成績考核委員依此作出議決,合先敘明。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原措施學校於該次召開之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法應依前述規定依據正當票決程序,進行考核,始謂適法。
二、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訂有明文,而依吾國家通用之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內容觀之,表決之方式大體上區分為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數種。
教師成績考核為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最重要職責,其考核決定關係全校教師之福祉至鉅,又成績考核委員之考核乃最直接體現考核權限之行為,應由考核機關循正當考核程序為之,方能賦予教師成績考核之正當性基礎。
依據原措施學校提供之書面資料及原措施學校相關人員在本會陳述,無法提供佐證證明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召開成績考核委員會,曾依據客觀正當之表決程序逐案表決及依據教師整學年度之表現作出客觀公正之成績考核結果;而係以包裹表決方式表決通過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其成績考核作成之程序,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應屬違誤。
三、本評議只針對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程序之瑕疵進行審查,並未對實質內容加以評議,合敘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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