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試算/計算/稅率 - 中信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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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試算友善列印
105年後取得房地,110/7/1後出售案件,以2.0版課稅
取得日
年
月
日
交易日
年
月
日
房地成交價額
元
可
減
免
項
目
取得房地價款
(註1)
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出價取得:實際取得成本
元
繼承、受贈取得:
取得時公告土地現值
元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
元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查詢
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等
(註2)
元
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減除的改良土地費用
(註3)
元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註4)
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提示相關費用證明:
元
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
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
(註5)
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6)
元
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自住房地免稅額(最多以400萬元為上限)
(註7)
元
適用稅率
(註8)
境內居住者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超過2年,未逾5年(35%)
超過5年,未逾10年(20%)
超過10年(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免稅或10%)
調職、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20%)
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20%)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20%)
持有期間2年以內(45%)
持有期間超過2年(35%)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註9)
適用自住房地重購扣抵規定
不適用自住房地重購扣抵規定
重購價額
元/出售價額
元
稅額試算
清除資料
《貼心提醒》請於試算前先點選「清除資料」清空各欄位後再輸入資料,以避免欄項內殘留前一筆資料,造成試算結果錯誤。
顯示試算結果:
您的房地交易所得應納稅額為:0元
計算式如下:
房地成交價額-可減除項目(取得房地價款+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等+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減除的改良土地費用+移轉費用)=房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
0-(0+0+0+0)=0
房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交易損失金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若為負數以0計算)
0-0-0=0
[課稅所得-自住房地免稅額(以400萬元為限)]×稅率(顯示房地持有情形)=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請計算至元為止,尾數不滿1元者,無條件捨去)
[0-0]*0%=0
應納稅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房地成交價額)〕=本次應自行繳納稅額
0-〔0x(0/0)〕=0
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價金,如為繼承、受贈取得者,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其成本,繼承、受贈取得之認定價額=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
(房屋評定現值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公告土地現值查詢)(最近一期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查詢)
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非2年內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之土地改良費用。
移轉費用:如交易房地所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或提示相關費用金額小於成交價額×3%者,按成交價額3%計算,以30萬元為限。
※但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交易日前3年交易損失金額:依房地合一新制計算之個人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其他新制的交易所得中減除。
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
適用稅率:
個人
房地持有情形
適用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
2年以內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未逾10年
20%
超過10年
15%
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超過400萬元部分:1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房地
20%
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第1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
20%
非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2年以內
45%
持有期間超過2年
35%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計算方式:
(1)先購買自住房地或房屋使用權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本件自住房地者,於申報時,得按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另如屬先售後購者亦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優惠,請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出售房地已繳納之所得稅額。
)
(2)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全額扣抵;換小屋:比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扣抵。
重購價額/出售價額之比率大於1者,以1計算。
(3)重購之自住房地或房屋使用權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土地增值稅-地方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節稅技巧
土地增值稅試算友善列印
前次移轉登記日期
民國年
月
日(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元線上查詢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元(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前次移轉時之物價指數
%
(查詢前次移轉年月之物價指數,物價指數小於100者以100計)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分子
/分母
(若為“全部”者,請輸入100/100)
可列印輸入資料...
一般稅率之增值稅試算額:
0元
自用稅率之增值稅試算額:
0元立即試算
稅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級距
0<A÷B≦1
1<A÷B≦2
A÷B>2
一般稅率持有20(含)年以下
20%
30%
40%
一般稅率持有20至30(含)年
20%
28%
36%
一般稅率持有30至40(含)年
20%
27%
34%
一般稅率持有40(不含)年以上
20%
26%
32%
土地漲價總額=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額×10%
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
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備註:
(一)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二)
預估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請另以一般用地應納稅額預估,二者合計,即為該筆土地預估應納總額。
(三)
能否適用自用住宅必須由稅捐稽徵處依賣方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之各項條件為準。
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
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節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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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試算
官方版一般(原有)
官方版一般(原有)
官方版高總價
實際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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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地區
台北市
台北市
高雄市
市(原省籍市)
縣轄市
鄉鎮
房屋評定現值
元(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稅率
%
賣出總價
元
賣出年度房屋評定現值
元(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賣出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元
賣出總價
元
買進總價
元
買賣房屋時支付之必要的費用
元(包含仲介費、增值稅、代書費、印花費、契稅、規費、其他)
賣出當時房屋核定契價及土地公告現值
出售當時房屋評定現值
元(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出售當時土地公告現值
元
可列印輸入資料...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金額:
0元立即試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國稅
課徵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稅率計算: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稅率為百分之十;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持有期間之計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取得產權)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之日止之期間。
仲介服務費
收費單位:房仲公司
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中信房屋對賣方收取之服務費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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