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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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業務,促進地區勞動力發展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103年02月14日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編制表 第1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業務,促進地區勞動力發展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第2條 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3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資訊之蒐集、分析、發布及宣導。

五、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六、職業訓練計畫與措施之推動、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及海外合作職業訓練。

七、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教學方法之開發及推廣。

八、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工作之推動。

九、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等就業服務。

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事項。

第4條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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