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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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 ... 目前線上:924人,瀏覽人次:62188267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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