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及解除契約-民事 - 劉作時律師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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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 ... 意定解除不用259,但還是可以用179不當得利之返還,本判決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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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登錄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sec2100於2018-1-1022:25編輯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  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

然按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其效果不同,合意解除後契約當事人應負之義務,為另一法律關係,除有  特別約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續租契約業經兩造於103年6月24日合意解除,已如前述,而觀諸上開存證信函,兩造間並未就押租金部分為特別之約定,則依上開判決意旨,此部分自無民法第259條關於回復原狀之適用,故被上訴人依前揭民法第2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押租金32萬元及其利息,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47號 收藏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sec2100 sec2100 當前離線 積分25709 3713主題9579帖子2萬積分 超級版主 積分25709 發消息 沙發  樓主| 發表於2017-11-2522:54:51 | 只看該作者 意定解除不用259,但還是可以用179不當得利之返還,本判決有提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sec2100 sec2100 當前離線 積分25709 3713主題9579帖子2萬積分 超級版主 積分25709 發消息 板凳  樓主| 發表於2018-1-1022:24: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sec2100於2018-1-1022:30編輯 被告雖抗辯:原告於105年6月30日已將系爭收穫機取回,並   將先前抵價之野馬牌收穫機返還被告,依民法第161條第1項   規定,足認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云云。

按依習慣或   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   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此即學說上所謂之意思實現,乃依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推斷有此效果(承諾)意思。

意思實現以客觀上有可認為   承諾之事實存在為要件,有此事實,契約即為成立。

而有無   此事實,應依具體情事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749號、95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要旨參照)。

法無明文   禁止買賣雙方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當事人之一造初雖基   於其一方解除權之發動,片面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但嗣後倘   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解除買賣契約之方   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時,雖可認為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   。

惟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仍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可   。

經查,被告於105年6月30日將系爭收穫機交還原告一節,   證人黃樹福證稱:被告於105年6月30日左右把系爭收穫機送   回協和企業社,被告當時說這台機器其不要了,要還給伊,   就只有講這樣,沒有提到契約解除或降價,機器送回後存放   在協和企業社,被告沒有再取回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正反   面)。

可認被告係逕自將系爭收穫機送回原告經銷商,並自   行取回抵價之野馬牌收穫機,未經兩造溝通、協調而達成合   意解除買賣契約之共識,被告自不得以伊逕自將系爭收穫機   送回協和企業社放置,並自行取回野馬牌收穫機之行為,即   辯稱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告BAR簡坤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返回列表 高級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登錄|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0918713101 GMT+8,2022-4-905:54 ,Processedin0.033422second(s),21queries . PoweredbyDiscuz!X3.2 ©2001-2013Comsenz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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