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涉及倫理、道德問題(二) - SL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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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談什麼是安樂死,以及人為什麼會談論安樂死。

安樂死(euthanasia. )一字的原文是希臘文,它是由「美好」和「死亡」兩個字所組成的,一般用來指讓病人無痛苦地 ... “安樂死”涉及倫理、道德問題(二) 資料來源:http://www.fg.tp.edu.tw/~d6351518/newpage2.htm 題目:越過死亡線---★安樂死★ 前言:我們要談什麼是安樂死,以及人為什麼會談論安樂死。

安樂死(euthanasia )一字的原文是希臘文,它是由「美好」和「死亡」兩個字所組成的,一般用來指讓病人無痛苦地去世。

通常人之所以會討論安樂死大概有兩個原因,一是病人罹患的疾病不但帶來極大的痛苦,而且又是不治之症,病患本人或是親友為了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抉擇時,可能會考慮到安樂死;另一是家人因病或其他事故成為植物人,或產下不正常的嬰孩(如連體嬰、四肢殘缺),甚至唯有倚靠儀器才能延續生命,可能也會令人想到以安樂死來擺脫生死兩難的困境。

此外,是否該讓重病患者有自我選擇的權利,在世界各地都是個敏 感議題。

對許多無藥可治,長期重病臥榻的病患及其家屬而言,如何讓死亡成為一件有尊嚴的事,是理智與情感最沉重的交戰。

討論話題: 本意的和非本意的安樂死:本意的安樂死是指由病患本人採取的安樂死,或是由病患本人要求而由別人代行的。

這種本意的表達有可能是事前就說清楚的,也有可能是在病痛中才決定的。

無論如何,這種安樂死是出於病患自願的選擇。

非本意的是指病患無能力作抉擇,無法表達意願,如昏迷失去意識的人,由其親友作安樂死的決定。

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本意的安樂死是自殺;非本意的安樂死是謀殺 直接的和間接的安樂死:直接或積極的安樂死是指採取某種措施的目的是結束病患的生命,藉著死亡讓病患和其家屬從前述困境中得到解脫。

如給病患過量的安眠藥、注射某種致死的毒劑等。

間接或消極的安樂死是指不再積極治療病患,如除了飲水食物,不再使用維持呼吸的儀器,不再使用藥物,讓疾病預期的死亡自然臨到。

這也是為什麼一般在討論安樂死時會區分「作為」(action)和「不作為」(omission),即致死的行為和未做什麼以致死亡之間的區別。

安樂死的倫理面: 其實,安樂死之討論的重點不在方法的使用,而是倫理道德。

既涉及倫理道德,我們就必須考慮行為動機和目的;而行為動機和目的又跟情境密切相關 。

正因為如此,安樂死的問題非常複雜又困難,無法提供簡易的答案。

一般而言,贊成安樂死的人所持的理由如下: 人的生理層次的生命價值不是絕對的;人有權決定他自己的生死,人生抉擇的自主性和自由在於個人;尊嚴地死比苟延殘存、不像人樣地活更有意義;讓罹患絕症的病患安樂死是減輕他的痛苦,是一件比活得很痛苦更好的事;對病患的家屬、社會來說,也是減輕負擔。

反對安樂死的理由如下: 生命是神聖的,人不是自己之生命的主人,唯有那賦予人生命又保守生命的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安樂死會帶給社會對病人老人、殘障者有負面的看法,認為他們沒有生存的意義和價值,也就是說,安樂死會改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人類社會是一共同體的結構。

由各觀點看安樂死: 宗教觀點看安樂死---目前尚無贊成意見 ◆每個人在有限的生命時間中各有其應盡的義務及應負的責任。

◆生命的延續或消失在現有的生活空間中必須自然進行。

◆藉由正確的修行方式可以在另一個空間獲得永生。

若是個人的死亡能對大多數人有所貢獻,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是不被禁 止的. 法律觀點看安樂死---必須立法規範之◆法律要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也必須顧及公眾的利益。

在個 人權利與公眾福祉相抵觸的情況下,適度的規範或限制個人的權 利行駛範圍是必要的。

◆法律有必要維護生命權的存在,因此過去的法律禁止違反生命權 的事件發生。

◆法律承認個人意願的行使權,因此當個人意願在某些特定狀況下 無法行駛時,法律必須維護個人意願的行使權。

◆現階段的醫療科技的確無法解決所有病患的痛苦,因此病患有自 主權來決定是否接受醫療的救助;但是絕對禁止病人被鼓勵放棄醫療救 助. ◆當病患放棄醫療救助的自主意願被明顯確認之後,並不表示病患 有結束自我生命的權利。

病患結束自我生命的行使權利必須受到 法律的監督。

◆當病患結束自我生命的自主意願被明顯確認之後,必須以法律許 可的方式進行結束生命的動作,而不得擅自行為之。

醫界觀點看安樂死---須確認病患自主意願的行使範圍 ◆根據醫師宣言,醫師有義務以各種合法的方式來確保病患的生命 權利。

◆病患之所以放棄醫療救助與醫師專業能力不適任有相當大的關連 性;換言之,倘若醫師能夠確實關照病患的身心狀況,病人放棄 醫療救助的機會實在是微乎其微。

◆在確認病患放棄醫療救助的自主意願之前,必須先由具有專業醫 療身分的第三者來檢視此種醫病關係的建立過程中是否有鼓勵病 患放棄醫療救助之嫌。

希望成立專科醫師制度或專門的醫療機構來處理相關事宜。

我自己的小感想: 基本上我是持反對的意見,但不是堅決的反對. 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等,或亞洲已開發國家如日本等,皆未將安樂死合法。

這些國家對生命的尊重及自由的崇尚皆為世界先趨,難道我國比他們更先進? 何況我們自由的發展上只有數十年的歷史,仍在學習階段,不可貿然的就將安樂死合法化,這將會欠佳考慮.   贊成安樂死的人們大多是因1.經濟上的問題或2.想要解決病人的痛苦.   在經濟方面上是可以由一個`社會福利制度完善的社會`來達成的,畢竟需要長期醫療照顧或沒有錢的人是占全國人民的少數,只要全國上下每一個人都出一點點力的話,這根本就不是問題,何況互助是應該的事.   在解決病人痛苦上,雖然不能徹底解決生理上的病痛,但親人間的感情交流仍可以持續不斷,甚至還有醫學上的療效,如果對一個不能如往昔一樣活蹦亂跳的親人就這樣放棄了的話,這世上何來愛可言,人人喪失愛心,社會更趨功利,沒有價值就死,真是太可怕了! 一個重病在身的人,此時是最需要人關懷攜手共渡的,何況也會有專門的心理輔導員或社工可以一起幫忙.解決面臨的問題,怎麼可以這麼沒有信心呢?這時將人以安樂死,誠是剝奪他人的生存權利,況且,沒有一個人操有別人的生死大權. 為使病人或其親屬免受痛苦,病人或其親屬會議成員請求主治醫師停止治療病人或協助病人結束生命,而導致死亡。

此法極易被擴張與濫用。

任何有身、心痛苦的病人,都可以假「為使病人或其親屬免受痛苦」之名,而將之實行安樂死。

失智老人、智障兒童、精神病患、或任何慢性病患都無法根治,就都可以致之死地了?如此一來人人自危,國民的基本生存權已受到侵犯,假安樂死之名,而實行殺無辜之人之實,將無法避免。

或許在某些贊成人中安樂死是非常必要且對大家最好的方法,但在安樂死尚未有非常完善的法律規範之下擅將合法化,將會遭至有心人士的濫用,想必又會造成另一波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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