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院舉辦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業務聯繫會議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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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提出,可作為進行會談的依據,以減少當事人或關係人對程序監理人產生疑慮或不必要的情緒反應,也可作為證明文件,避免爭議。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司法周刊 最新周刊 文選別冊 進階搜尋 關於周刊 訂閱周刊 如何投稿 首頁 查詢服務 司法周刊 進階搜尋 保護弱勢司法權 竹院舉辦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業務聯繫會議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本刊新竹訊】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新竹地院為使新創設的程序監理人制度在運作上能夠更加順利,於日前召開程序監理人業務聯繫會議,由竹院少家庭許翠玲庭長主持。

就有關程序監理人的相關表格、程序監理人報告格式、交案或領取報酬程序,以及程序監理人角色調適與衝突等議題進行討論。

竹院少家庭依所涉及的案件類型不同,提供程序監理人不同的文件,許庭長表示各類文件主要是為了保護程序監理人,例如文件上載明案件所須進行會談之當事人、關係人的姓名,使相關人瞭解會談之目的,且由法院通知,並請其簽名確認。

文件的提出,可作為進行會談的依據,以減少當事人或關係人對程序監理人產生疑慮或不必要的情緒反應,也可作為證明文件,避免爭議。

目前程序監理人報告並無固定格式,報告內容也因程序監理人、案件類型或繁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竹院於會中提出實務運作上多種報告內容,以供程序監理人參考,並期能於累積一定經驗後,就不同案件類型設計出適當的報告格式。

至於程序監理人「角色調適」部分,許庭長表示程序監理人之身分並非社工師、諮商師或是律師,切勿與自身的專業背景產生角色的混淆。

於同一案件中曾經擔任訴訟代理人或心理諮商師者,就不宜再任程序監理人,以避免「角色衝突」。

另外,多項問題也引起熱烈討論;如協助處理高風險家庭或家暴案件的社工,是否適合再擔任該當事人的程序監理人?將當事人諮商師告知的意見直接記載到報告中,是「轉述」還是「引用」?或者將其意見列為證據,會不會引發爭議等。

會中所提各項意見,足可作為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所應思索之面向。

檔案下載 第1629期第4版(2013-01-17)PDF 發布日期:102-01-17 更新日期:102-01-17 發布單位:參事室 展開/OPEN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司法改革 院長重要談話及司改主張 【司法改革成果簡介】 司法改革方案及進度 司法與社會對話 裁判通俗化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訊息公告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實務模擬法庭 校園宣導 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 國民法官活動行事曆 參考資料 民眾認知 宣導文宣 宣導影音(機關團體下載用) 影音專區 常見問答 資料下載 釋憲業務 釋憲業務訊息公告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現任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清單 大法官解釋進階查詢 不受理決議進階查詢 釋憲業務專屬網站 釋憲常見問答 釋憲書狀範例 業務綜覽 民事 訴訟外ADR 勞動事件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商業事件 大法庭專區 公務員懲戒 職務法庭 法官評鑑 公證業務 資訊專區 人事專區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司法互助 性騷擾防治專區 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查詢服務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新聞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司法智識庫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外語譯文專區 主管法規異動 法律修訂進度 各法院資訊 各級法院法官事務分配 名冊專區 民間公證人名冊 法人及夫妻財產查詢系統 義務辯護專區 電子書出版品 司法院公報 司法周刊 政府資訊公開 法治宣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便民服務訊息公告 系統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視訊開庭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徵收費用標準 多元化繳費服務 調閱電子筆錄 法院遠距訊問 線上起訴 特約通譯專區 認識法院 與民有約 訂閱電子報 資料下載 報名系統 法律扶助 防疫訊息 常見問答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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