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定義與勞動基準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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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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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105018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101年09月06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2條(民國98年05月13日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民國97年11月26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 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若涉就業服務法之情事,該等 人員僅為傳達雇主之意思表示,自對雇主發生效力,有就業服務法之適用 主旨:有關就業服務法「雇主」定義與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 定義是否相互援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101年7月6日北勞資字第1012065297號函。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3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 從事工作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雇 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 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勞動基準 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 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三、函詢所指「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 之人」若涉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情事,如該等人員僅為傳達雇主之 意思表示,自應對雇主發生效力,而有就業服務法之適用。

四、至該等人員係基於基於職務關係或代理權限範圍內對外所為之意思表 示,雇主本應負擔指揮監督之責,若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情事 ,自難謂無故意或過失,而應以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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