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軍人撫卹條例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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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給卹。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軍人撫卹條例 ( 民國85年10月0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軍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 正後之規定給卹。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但軍人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支付 之撫卹金,仍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加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 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加發之年撫金,第二十條規定發給之傷殘撫卹金 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 付。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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