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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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 第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 第1123 條. 家置家長。
· 第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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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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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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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四編親屬
第六章家
第1122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1123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1124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第1125條
家務由家長管理。
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第1126條
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
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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