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繼承資料 - 台中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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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2.公吏3.行為善良而有相當名望者. 二. 第二種: 一般百姓 ...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 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任為戶長。
死亡絕戶(家), 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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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簿註記及名詞釋意
一、特殊註記說明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容特殊註記說明
項目
登載
意義
種族
福
福建
廣
廣東
中
中國
清
中國
支
中國
內
日本
朝
朝鮮
平
平埔族
高
高山族或高砂族
外
外國
族稱
士族
官吏(日本人)
平民
一般百姓(日本人)
種別
一
第一種:1.官吏2.公吏3.行為善良而有相當名望者
二
第二種:一般百姓
三
第三種:警察上須特別注意之人如:違警者或囚犯或其他原因需監視者
阿片吸食
阿
有吸食
鴉
有吸食
不具
盲
瞎子
啞
啞吧
聾
聾子
殘
四肢殘障
白癡
癡呆
瘋癲
精神不正常
纏足
纏
有裹足
解
裹足已解
種痘
一
種第一劑(約在出生後施打)
二
種第二劑(約在就讀小學時施打)
三
種第三劑(追加施打)
感
感應粒數
天
感染天花
二、名詞與釋意
名???詞
釋????意
續柄
親屬關係,稱謂。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
繼任為戶長。
相續人
繼承人。
分家(戶)
另立新戶。
一家創立
另立一戶。
隱居
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
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任為戶長。
死亡絕戶(家)
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廢戶(家)
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過房子、過繼子
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該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
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廢戶(家)再興
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之意。
世帶主
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筆頭者
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螟蛉子
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養子緣組
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
終止收養關係。
離緣復籍
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養親子
養父母與養子女。
實親子
親生父母與子女。
嫡母
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嫡子
正妻之子女。
妾
為戶主之偏房,乃習慣上承認正妻之外之妻。
庶子
與妾所生之子女謂之。
嫡出子
婚生子女。
準正嫡出子
視同婚生子女。
婢生子
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姦生子
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認知
認領。
媳婦仔
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查媒間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寄留人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
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親權者
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後見人就職
擔任監護人。
後見人更迭
監護人變更。
後見人終了
終止監護。
保佐人
協助監護人監護。
入籍
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離戶(籍)
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轉居(籍)
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
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
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屆退去
無申請遷出。
送戶
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本居地復歸
回本籍地復籍。
遺跡相續
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拒絕復籍
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國籍留保
保留國籍。
削除(抹消)
刪除。
取消
撤銷。
無能力者
無行為能力人。
立合者,立會者
在場者,見證人。
行衛不明
行方不明。
水害
水災。
失火
非故意放火。
違犯
違反法規、犯罪。
贈賄
送紅包。
橫領
詐欺、不法奪取。
氏名
姓名。
復氏
回復本姓。
複本籍
本籍重複。
不服申立
提出異議。
內緣關係
非正式的婚姻關係。
台帳
底冊、原始簿冊。
見出帳
索引簿、目錄冊。
受附帳
受理登記簿。
屆出
申報。
屆書
申報書。
具申
呈報。
申出
申請、提出。
送付
通報。
押印
蓋章。
掛紙
浮籤。
加除
增刪。
書式
格式。
丁數
頁數。
契印
騎縫章。
身元,身許
來歷,身份。
手數料
手續費。
除斥
排除。
細別
詳細區別。
番地
住址。
番號
號碼。
調書
調查紀錄,報告書。
檢案書
驗屍證明。
檢分,見分
現埸檢查。
弁護士
律師。
不具
殘廢。
實印
印鑑章。
認印
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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