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判決|法律百科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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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 刑事法 當案件有程序上的瑕疵(例如:起訴程序不合法、被告已死亡),導致法院無法進行審理時,法院就可以下一個「不受理判決」,告訴當事人說因為程序上有問題,所以法院不能進行實質審理,也就是不能從實質上判斷被告有罪、無罪。

而「不受理判決」是程序判決,沒有實體確定力;相較於「免訴判決」是屬於實體判決,具有實體確定力[1]。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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