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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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斜坡道以外,於道路用地範圍內,非屬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或市區道 路條例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而定著道路土 地上下之固定式障礙物。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道路障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9年09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行字第109021479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遏止私人或團體擅自占用市區道   路,減縮市區道路既有空間,致影響通行狀態,爰依市區道路條例及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道路障礙,指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所定私   設斜坡道以外,於道路用地範圍內,非屬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或市區道   路條例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而定著道路土   地上下之固定式障礙物。

  前項所稱固定式障礙物,包含車棚、墩柱、混凝土塊、金屬樁柱或其   他定著於道路土地上下之物。

三、處理道路障礙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     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四、權責機關受理道路障礙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拆   除;屆期未拆除者,由權責機關排定拆除,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

  權責機關執行前項拆除作業時,得請本府警察局錄影蒐證及維持現場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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