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言]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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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131條規定,健保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應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有效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促請被保險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對逾期未繳納保險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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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28Sat201109:36
[傳言]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
以下內容為網友之網路轉寄文章↓
健保欠費,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健保欠費】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請告訴身邊健保欠費的人民眾欠繳健保費,依法規定健保局一律只能從最新當月份往前追繳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並不是以健保欠費的總期數60個月追繳】舉例:假設今天是98年1月份,身體健康收入不穩定的小王從民國90年1月份就沒有繳健保費,一直欠繳至今天,那麼小王就是96個月(相當8年)沒有繳健保費,依法規定健保局只能追繳從93年1月份到97年12月份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
狀況1.假設今天是98年1月份,身體健康收入不穩定的小王從民國90年1月份就沒有繳健保費,小王於民國96年5月份開始工作,該公司就從96年5月份為小王繳健保費沒有中斷,今天小王(98年1月份)到健保局查詢健保欠費明細,那麼小王的健保欠費是剩下41個月(92年12月份~96年4月份),假設小王往後健保繳費正常沒有中斷,那麼小王到了民國101年5月份再去健保局查詢健保欠費明細,小王的健保欠費已經歸零(沒有欠費了)小王的健保卡恢復使用功能,小王之前的96個月(相當8年)的欠費完全不用繳,以健保局法定追繳60個月(相當5年)的健保欠費計算小王1個人604元x60月=36240元就不用繳了,如果含掛眷屬在內就省更多了。
以上的情況依此類推,只要開始正常繳健保費後,每經過1個月1個人健保欠費就免繳604元,如果含掛1~3位眷屬在內最多1個月可免繳604x4=2416元。
(健保欠費期間健保卡不能使用)所以如果是有欠繳健保費,但身體健康暫時用不到健保卡看病的人,可以先不用去繳清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但是別忘了每個月要開始正常繼續繳健保費不要中斷。
不要去問健保局的人因為他們通常不會告知民眾省錢的方法,只要以前有長期欠繳健保費的人帶証件去健保局要求列印欠費明細表(免費的)這樣就可以比對。
以(98年1月份)去健保局列印欠費明細表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60個月92/12~97/12依此類推(98年2月份)去健保局列印欠費明細表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93/1~98/1,(98年3月份)去列印的法定追繳欠費月份是93/2~98/2實例1.小張含掛2位眷屬法定追繳60個月積欠了7萬多健保費,開始正常繳19個月健保費後,之前積欠的健保費剩3萬多實例2.小陳1個人法定追繳60個月積欠了3萬多健保費,開始正常繳17個月健保費後,之前積欠的健保費剩2萬多重點1.(健保欠費期間健保卡不能使用)所以這樣的合法省錢方式只適合不常生病的人,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
重點2.往後一定要正常按月繳健保費這樣才不會繼續欠下去。
簡單說就是現在正常按月繳1個月健保費,以前的欠費就少追繳1個月,這樣就可以免除分期付款的壓力。
PS:但如果是急用健保卡看病的人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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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追追追/健保費不要繳!欠越久省越多?
時機歹歹,許多人都想保護荷包,減少金錢花費。
節費方式五花八門,沒想到連健保費都可以?網路上流傳著一個方法,可以利用欠繳健保費來達到省錢目的,只要欠費欠夠久,之後再準時繳納保費,依法健保局只能追溯近五年的保費欠費,五年追溯期之前的都不用繳,不但欠越多省越多,而且一切過程都合法,這有可能嗎?看原信:【健保欠費】健保局不會主動告知的合法省錢方式-欠費,撐的愈久省的愈多聽起來似乎可行,實際上真的可以嗎?我們先從欠費追溯期來談。
追追追小組向健保局詢問相關規定,健保局答覆如下:對於積欠的健保費,本局皆依法處理,持續執行。
依行政程序法131條規定,健保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應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有效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促請被保險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對逾期未繳納保險費者,健保局將以雙掛號郵件催繳仍未繳納者,則依健保法30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處自受理移送行政執行日起,依法執行5年,故期限最長為10年。
但如果經濟困難的被保險人,本局協助辦理分期繳納或向紓困基金貸款。
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健保局對於健保欠費的追溯期確實是五年,但健保局在以雙掛號郵件催繳後,如果一樣未繳費,健保局就會移送行政執行。
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後,追溯期會從受理行政執行日起,再延長五年,所以欠費追溯期最長可延到十年,而不是像原信中所說,一律只能追討近五年積欠的費用。
不過不是所有欠費達到五年,都一定會移送行政執行。
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健保局可以選擇不移送行政執行:1、投保單位欠費金額累計在5千元以下、被保險人欠費金額累計7千5百元以下。
2、死亡且查無財產或執行無實益。
3、具備低收入戶成員資格、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資格、未成年且未申報法定代理人或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資格。
4、具備經濟困難資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健保費之對象或持有重大傷病卡,且不具有清償能力。
所以屬於上述四種類型的欠費民眾,就「可能」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
在原信中的「小張」跟「小陳」,雖然我們不知道是不是真有其人,但這兩位除非是符合上述的2、3、4項目的其中之一,不然應該是已經被移送行政執行、也還在行政執行處的欠費追溯期裡。
另外積欠保費期間,除符合弱勢資格的民眾外,其餘欠費的被保險人健保局會將其健保卡鎖卡,停止健保負擔補助,直到欠費繳清後,健保卡才能恢復使用。
總結來說,這種另類的「省錢」方式,必須是在你欠費後又開始固定繳費不中斷,同時還能在欠費期間及其後至少五年、最多十年都不會使用到健保卡的情況下,才會開始「省到錢」。
至於這種方式到底省的多不多,就交給網友們自己評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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