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欠費無力繳納| 社會福利諮詢| 社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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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欠費至公所辦理簡易分期攤繳作業須知一、服務對象: (一)保費欠費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
(二)投保單位為: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 ...
身心障礙鑑定作業 | 重大傷病卡的適用範圍 | 全民健保欠費無力繳納 | 如何申請低收入戶及補助標準
方法一、辦理分期攤繳壹、個人欠費至公所辦理簡易分期攤繳作業須知一、服務對象:(一)保費欠費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
(二)投保單位為: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二、除此上述四家公所外投保之六類被保險人,仍請至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欠費分期申請。
三、請注意以下須知:如情況特殊或欠費中有部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則不適宜於公所辦理分期,須另洽執行處或分局辦理欠費分期。
可分期數:欠費金額可分期數未滿5萬元2至12期5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2至24期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者2至36期欠費20萬元以上者2至48期註:每期攤繳金額不低於1000元辦理方式: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公所現場辦理;如無法親至辦理,亦可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另檢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與印章。
申請欠費分期攤繳時、應填寫分期攤繳申請書,並以現金繳納第一期款項。
分期攤繳須另加計滯納金,滯納金依保險費實際攤繳金額及實際產生之滯納日數計收。
辦理分期攤繳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各分局得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被保險人,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
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之繳納金額。
貳、個人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一、服務對象: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總額須達新台幣五千元以上。
二、辦理單位:可跨分局受理,健保局各聯絡辦公室皆有受理。
三、辦理方式:攜帶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各分局現場辦理;如無法親至辦理,亦可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另檢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與印章。
四、欠費分期攤繳之原則:(一)分期攤繳須另加計滯納金,滯納金依保險費實際攤繳金額及實際產生之滯納日數計收。
(二)分期攤繳之期數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各期相距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如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時,本分局得酌情增加期數;惟欠費中有部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分期期數須另洽執行處決定。
(三)申請欠費分期攤繳時、應填寫分期攤繳申請書,並以現金繳納第一期款項。
(四)辦理分期攤繳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本分局得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得拒絕再次申請分期攤繳。
方法二、紓困協助壹、無力繳納保費者醫療保障措施一、服務對象:無力繳納健保費民眾,經醫師診斷因傷病須急診就醫或住院醫療或因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
二、應備資料:(一)檢附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
(二)或因情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亦得由就醫之醫療機構查明認定後出具。
三、辦理方式:由特約醫療醫事服務機構向健保局專案申請給付,以保障其就醫權益。
四、未加保者,先請醫院社工人員或由健保局各分局協助加保,再依前述程序就醫。
貳、紓困貸款說明一、服務對象:(一)依規定舉證致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如:低收證明或最近2年之所得證明及不動產清單)。
(二)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1至87條之5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
二、應備資料:(一)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者證明書(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條件之證明文件;最近2年之所得證明及不動產清單)。
(二)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
(三)非本人親自辦理時,另須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三、提供申貸之項目:(一)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
(二)應向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部分負擔費用。
四、申貸金額如何償還:(一)貸款核准後,健保局會直接清償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故被保險人無法取得貸款之現金。
(二)被保險人於辦理日起一年後無息按月分期還款,由承辦人向申請人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金額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一至兩倍為原則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三)健保局於被保險人申辦紓困基金當日交付全部之繳款單,被保險人按繳款單所載日期前持單至各金融機構繳納。
方法三、請直洽諮詢專線:洽詢單位聯絡電話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台北分局02-21912006北區分局03-4339111中區分局04-22583988南區分局06-2245678高屏分局07-3233123東區分局03-8332111參考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網址:http://www.nhin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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