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師資: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10年01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04871B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科技部及法務部(以下併稱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
並補助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全額。
大專校院教師至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
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
施第二外語教育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地方政府
提報新學年度計畫。
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之申請,學校應於提報前二項計畫時,將前
一學年度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名冊,併同提出。
前三項計畫及名冊,學校不得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其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程序,
依本要點之規定。
六、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及預期效益;
其格式,由本署定之。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師資: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
師。
4、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外國
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第二點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
第二外語教師。
6、參加本署或本署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培訓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七、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依該
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
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先順
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
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計畫及補助金
額,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九、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或國家發展需要。
(二)實施方式之合理性及效益性。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學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
得適度扣減下一學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
分之五十。
十、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
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
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對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按核定之計畫所需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
之八十五;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語各語種普及狀
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經本署核定之計畫及全學年度補助金額,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一次完成請款。
十二、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
定,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
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報
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
或違反核定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
十四、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敘獎。
延伸文章資訊
- 1各科專門課程 - 淡江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已取得第一張中學合格教師證書者,且修畢另一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科目及學分(即第二專長),且符合 ... 語文領域第二外語西班牙語專長(108學年度起師資生適用)
- 2學年度________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經費申請計畫表 ...
____學年度_______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經費申請計畫表(105 年起適用) 收件編號:______ 附件一 ... 就偏遠交通費需求請於「備註」欄記明教師往返之起訖點。
- 3教務處| 教育部補助辦理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實施要點
具有高中教師證之教師。2. 具有大專院校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3. 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4. 因學校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第二外語教師。
- 4附件九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教師專業. 支持系統. (含第二專. 長學分班). 因應107年課綱師資培. 及在職專業發展面向 ... 兼任教師:聘請高中第二外語教師證書者或具有第二外語學歷者(國教署).
- 5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署長黃子騰 ...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