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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署長黃子騰 ...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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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81227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署  長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二) 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級中等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並由高級中等學校支付。

四、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施第二外語教育申請計畫(以下簡稱申請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地方政府提報新學年度申請計畫。

         前二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向本署申請其他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高級中等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受指定學校應於前一學年度提具申請計畫,報本署核定;其補助經費,準用本要點規定。

六、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教材等)、前一學年度開班情形、學生學習成效、辦理國際教育成果及預期效益(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 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 教師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4、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第二外語教師。

七、教育部主管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格式如附件二),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先順序(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並由各該地方政府核轉各校。

九、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 前一學年度開設第二外語課程執行情形(包括補助款執行率及核結)。

(二) 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

(三) 當學年度增開新語種課程之比率。

(四) 前一學年度各語種語言檢測之學習成效。

(五) 前一學年度其他辦理國際教育之成果。

(六) 該課程連結語言檢測、預修大學學分專班及國際教育之規劃。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十、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除東南亞語選修課程所需經費,採全額補助外,其他語種課程最高為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四十,每學年度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語各語種普及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為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第五級者,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十二、經本署核定之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教育部主管學校,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各該地方政府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十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地方政府彙整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四、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或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五、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本署或各地方政府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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