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法律第35 期(1987.10.01)-公示送達之方式及其效力發生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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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示送達生效之時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甚明,即:「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公示送達之方式及其效力發生時期 編著譯者: 范光群 出版日期: 1987.10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35期/10-12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817 下載點數: 1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公示送達;民事訴訟;繕本;節本;當事人;傳票 中文摘要: 關於公示送達生效之時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甚明,即:「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目  次: 一、公示送達之方法二、公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期三、我國現行法關於公示送達規定之檢討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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