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應放寬通訊(遠距)心理諮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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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應放寬通訊(遠距)心理諮商限制,研商合理核准作業要點. 提議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已附議508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縣市專區 ::: 首頁 來附議 疫情當前應放寬通訊(遠距)心理諮商限制,研商合理核准作業要點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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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原因: × 疫情當前應放寬通訊(遠距)心理諮商限制,研商合理核准作業要點 提議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已附議508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提案 2021-06-28 檢核 2021-06-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2021-08-19 回應階段 2021-08-25 了解更多 回應階段 2021-10-19 了解更多 回應階段 2021-12-14 了解更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衛福部於108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409號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在案,並於109年7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405號公告修正規定。

上述「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屬本案重要法規,以下稱「參考原則」;另「通訊心理諮商」以「遠距諮商」代稱之,以利大眾理解。

 根據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諮商全聯會)統計,全國超過5萬名民眾(以下指稱均包含學生)因疫情升溫而被迫中斷心理諮商,其中包含自殺高危機學生、心理創傷與既有各式議題之民眾等,分佈在校園、社福機構、社區心理諮商所/治療所當中,尚不包括疫情間心理壓力大須尋求心理諮商者。

然而,臺灣共有123間心理諮商所、81間心理治療所,但實際獲衛生局核准可執行遠距諮商的場所,兩者皆不到1成。

 其中面臨的難題如下: 一、全國三萬名學生心理諮商被迫中斷全國學生心理諮商均因疫情停止面談,電話關懷與輔導無法取代心理諮商之效果。

除了因法規規範遠距諮商只能服務18歲以上之民眾,即便大專校院也僅極少數獲准通過,罔顧廣大兒少與學生之身心健康。

二、一國多制的通訊心理諮商審查標準,致使難以申請通過衛福部將遠距諮商的審核權力下放給地方衛生局,實務上產生的問題是各地標準不一,包含認定年齡(中央僅訂18歲、北中兩市為20歲)、初診適用性(中央可、北市不可)以及對於資安審查多有顧慮。

 三、缺乏彈性的執業場所限制因《心理師法》第10條要求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即便已成功申請遠距諮商的單位,心理師們仍要冒著染疫風險前往執業所提供民眾服務,而忽略遠距諮商的特性與效益。

  其他尚包括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之法源依據、指定轉介單位…等諸多與實務脫節問題,有損民眾權益,待進一步研商,據上提出以下訴求: 一、疫情期間即刻實施遠距諮商免申請作業,統一經由地方公會造冊函報地方衛生局備查即可。

二、讓未滿18歲兒少在有監護人同意下,亦可接受遠距諮商服務,且不應排除初次晤談。

三、疫情期間心理師因應防疫政策,可不限於執業場所持續提供民眾遠距諮商服務。

四、疫情過後衛福部應主動邀集各縣市衛生局與諮商專業團體重新研商部訂參考原則之適切性。

利益與影響 一、因應疫情,遠距諮商採免申請作業由公會統一造冊函報地方衛生局備查,即可讓心理諮商回歸服務量能,安頓民眾心理健康與生命安全。

更重要的是,讓因疫情被迫中斷的民眾權益得到保障,以及因疫情而需要心理諮商服務的民眾,容易取得專業服務,有效緩解疫情期間之情緒壓力,預防家暴、自殺、藥酒癮等危機發生。

 二、放寬遠距諮商服務的年齡與初次晤談之限制,不僅能照顧全國兒少學生之心理健康,更能使失學、體制外求學及使用校外心理諮商服務的兒少,甚至廣大民眾均可因此受惠。

 三、疫情當前,准許執行遠距諮商的心理師不限於執業場所提供服務,有利於防疫政策落實外,亦可保障廣大民眾、心理師、心理師家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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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鑑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近二十年,因應社會變遷、網路時代來臨、資訊科技之進步,以及服務多元化之需求,心理師是否得以利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亦有諸多討論,為利建立一致性之管理規範,本部遂逐步召開研商會議以討論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相關規範。

三、又心理師法第10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心理師利用通訊方式執業原則應在執業機構內執行心理師業務,至於心理師利用通訊方式執行業務,應屬本條後段「經事先報准者」之例外情形,為確保執業品質及病人安全,原則採許可制,由各地方衛生局准駁。

 四、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核准業務及管理作業之一致性及合宜性,本部業於108年11月29日以衛部醫字第1081671409號函頒「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作業參考原則」,並於109年7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405號函修正「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以利地方衛生局依心理師第10條但書規定核准心理師事先報准事項。

研商辦理情形 因應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對於民眾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相關規劃及配套措施如下: 一、以本部110年5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441號、110年5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760號函及110年7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示,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全國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病人。

若有心理諮商需求者,可撥打地方衛生局防疫專線、關懷中心專線,由衛生局評估確認完需求且經民眾同意後,安排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含醫院、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依法執行業務。

二、本部邀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合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及教育部等團體單位,於110年6月2日召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民眾身心壓力之醫療照護」事宜(視訊會議),及110年6月21日召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心理健康及遠距諮商事宜討論會議」(視訊會議),研議民眾身心壓力醫療照護需求配套措施。

三、本部110年6月23日衛部心字第1101761457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一)強化疫情期間心理健康服務資源,持續提供社區心理健康諮商服務,加強防疫措施,並可評估調整心理諮商服務提供方式,以因應 疫情需要。

(二)鼓勵轄區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依「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積極申請為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執行機構,並加速審查,以回應民眾需求。

(三)心理師如計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其所需轉介合作之醫療機構若與本部提供之80家具精神科診療科別且提供通訊診療服務之診所,請衛生局優先加速審核。

四、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會員,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如有審查速度或認定不一致情事者,可提供機構申請所遇之問題,由本部協助釐清。

五、考量民眾接受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之權益,請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機構以保持個案及治療者雙方之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防疫裝置等措施,佐以電話進行關懷問候,或提供其他心理衛生資源等方式,持續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六、另教育部針對學生關懷與輔導,已訂定「嚴重特殊性傳染性疾病期間各級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通訊關懷與輔導諮商參考原則」,以達疫情期間輔導不中斷。

參採情形 一、疫情變化,通訊心理諮商已快速轉變為目前全世界主要服務方式之一,對於通訊心理諮商之管理究應如何調整,本部於110年7月8日邀集醫師、心理師及各縣市衛生局分享及討論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推動會議,獲得共識為:為維護國內醫療品質、保障民眾就醫需求及兼顧醫療量能等因素,仍應採謹慎之管理態度,又網路通訊心理諮商治療不等於面對面的心理諮商或治療,需要經過額外的專業訓練,且考慮臺灣的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仍處於在質量的提升過程中,利用網路科技實施諮商服務,涉及到包括:倫理規範、電腦科技、法律制度、教育訓練等各種層面的問題,亟待政府單位與民間專業團體一起努力,以為民眾做最好的把關。

二、所提疫情期間申請核備流程簡化及未滿18歲 兒少在監護人同意下,是否可接受遠距諮商 服務,且不排除初次晤談等情,本部已錄案, 將作為後續會議討論的主題。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建議重新研商修正「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作業參考原則」之適切性,已規劃擇期邀集各縣市衛生局與諮商專業團體研商討論。

  查看更多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21-10-19 分析說明 本案內部研商討論中,預計於110年12月19前回應。

查看更多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21-08-25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10 年10月19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Step1問題釐清– 110年8月31日(成案2週內)前,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Step2正式回應– 110年10月19 日(2個月內)前,本部將正式回應在平臺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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