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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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協調政府資通安全業務,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設立資通安全處,統整政府資安治理機制,將資安資源與管理向上集中,推動跨部會合作,落實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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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2021-03-26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我國推動政府電子化已逾二十年,逐步建立政府網路基礎建設、發展網路便民服務、
推動政府行政應用、簡化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整合政府服務、資料開放及資訊公開,
並進一步落實以數據輔助決策,藉由資通訊技術之導入,協助推動政府數位治理,發
展政府整體數位化服務。
鑒於我國特殊政經情勢,長期遭受網路駭侵,為確保民眾數
位生活福祉、新興資安產業發展及數位國土國家安全,持續落實並精進我國各項資通
安全防護工作實屬必要。
在政府高度數位化作業環境下,我國資通安全整體建設,從
建立分級制度、推動通報應變機制、建立國家層級安全作業中心,以及資安聯防機制
等均逐一落實。
在「資安即國安」政策下,政府已將資通安全提升到國家安全層級,確立臺灣邁向數
位國家之具體方向。
為統籌協調政府資通安全業務,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設
立資通安全處,統整政府資安治理機制,將資安資源與管理向上集中,推動跨部會合
作,落實資安資源整合,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在完善之法
制基礎下,有效協助政府加速建構完善之國家資安環境,落實公私部門資安管理,帶
動整體資安產業向上發展。
資通安全是數位國家之基礎,面對數位科技應用之普及與多樣,必須建立完備之資安
基礎建設及防護措施,以防護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阻卻資安之威脅與攻擊,並避免個
人資料及政府機敏資料遭竊取,維持政府穩定運作及社會安定。
近年來物聯網、人工
智慧、5G等數位科技之應用,雖對人民生活帶來更多便利,然對整體資安環境亦帶
來更嚴峻之威脅。
同時,政府資安業務需求雖日益擴大,但相對應之資源卻有限且分
散。
政府資通安全之量能勢須擴展,以面對日益增加之威脅,因此亟需成立一個專責
機關,統籌協調與推動政府整體資安治理架構及落實機制。
綜上,為落實國家整體數位發展環境之資安防護,確保數位政府整體安全,防護通訊
傳播基礎設施,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行政院設數位發展部(以
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爰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
(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草案
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
(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草案第六條)
第1條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
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
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
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
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
百人。
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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