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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

民國110年04月14日星期三10時01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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