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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意思表示法律效果 ... 甲受乙之脅迫,不得已將其所有之汽車賣與丙,然丙並不知甲受乙之脅迫。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因被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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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13Sat202109:16
瑕疵意思表示法律效果
甲受乙之脅迫,不得已將其所有之汽車賣與丙,然丙並不知甲受乙之脅迫。
甲、丙間汽車買賣契約之效力,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A)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B)丙因不知甲受乙之脅迫,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甲須以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D)甲得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
無效:自始效力不存在
撤銷:使效力變無效(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經撤銷使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消滅)
消滅:從現在起無效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尚未確定,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
(A)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得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丙因不知甲受乙之脅迫,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得
脅迫原則上不管第三人是否明知都可以撤銷,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則要第三人明知或可以得知,才能撤銷
(C)甲須以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得以
(D)甲得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甲被乙詐欺,廉價出賣家傳古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A)甲被乙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B)甲得於發現詐欺2年後撤銷意思表示
(C)甲若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D)甲若未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甲與乙所為之古董買賣契約有效
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B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35-1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A
(A)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B)表意人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C)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D)向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35-1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D
(A)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B)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C)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
(D)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A)(C)民法第244條
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二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三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四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債權詐害行為
定義:債務人因下列行為減弱其清償力,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
1.積極地減少財產:如財產贈與或廉售
2.消極地增加債務:如承擔債務或保證。
35-1甲將A地出售並交負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債務人之非以財產為標的(如勞務契約)或一物二賣情況不屬詐害行為
35-2虛偽意思表示若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例如虛偽的表示贈與,但實際為買賣,則此時:B
(A)贈與及買賣均無效(B)贈與無效,但買賣有效(C)買賣無效,但贈與仍有效(D)贈與及買賣均有效
35-3有關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須表意人無過失
(B)須其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C)須賠償履行利益之損害
(D)須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撤銷
※賠償信賴利益,而非履行利益。
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35-4下列何種情形,須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C
(A)侵權行為
(B)意思表示因錯誤而被撤銷
(C)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D)不當得利
履行利益:債權人預期契約成立後,因契約履行而能夠獲得的利益總和。
信賴利益:債權人信賴契約會成立,但最後卻未成立,因信賴契約成立之投入花費。
(關鍵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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