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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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移民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

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

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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