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運用新興科技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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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物特徵資料:指包含原始生物特徵資料、假名標識符及輔助資料。
(五)身分識別資料:為非生物特徵資料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等)。
(六)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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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運用新興科技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生物特徵資料安全控管
一、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生物特徵資料:是指透過感應器(如掃描器、照相機)所擷
取的原始資料。
(二)假名標識符:是指用於生物特徵比對之資料,其內容不為原始生
物特徵資料之一部份。
(三)輔助資料:是指一演算法或機制,用來將原始生物特徵資料分離
產生假名標識符。
(四)生物特徵資料:指包含原始生物特徵資料、假名標識符及輔助資
料。
(五)身分識別資料:為非生物特徵資料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等)。
(六)錯誤拒絕率:是指同一人卻因比對其留存之生物特徵資料誤認為
不同特徵而拒絕的機率。
(七)錯誤接受率:是指不同人卻因比對其留存之生物特徵資料誤認為
相同特徵而接受的機率。
二、運用生物特徵資料做為識別客戶身分時,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行為
,應納入個資管理機制。
三、應針對生物識別機制,建立其錯誤接受率及錯誤拒絕率之標準,並每
年定期檢視。
若不符合銀行要求時,應建立補償措施。
四、應於蒐集生物特徵資料時,取得客戶同意,並讓客戶充份了解所蒐集
之目的及方式。
五、生物特徵資料儲存於銀行內部系統時,應將原始生物特徵資料去識別
化使其難以還原、將原始生物特徵資料及假名標識符進行加密儲存、
將生物特徵資料分別儲存於不同之儲存媒體(如資料庫);儲存於銀
行提供之端末設備時,應儲存於符合FIPS140-2Level3標準含以上
之設備。
六、應考量現行業務情況,必要時更新客戶之生物特徵資料,以確保生物
特徵資料不會隨時間而失效(如人臉辨識、聲紋辨識等)。
七、當銀行無法以生物特徵資料識別客戶時,應提供重新蒐集生物特徵資
料之管道。
八、應確保生物特徵資料於傳輸過程中之訊息隱密性、完整性、不可重複
性及來源辨識性,相關控管應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
九、應於首次使用生物辨識技術或技術有重大變更時(如輔助資料、技術
提供商),經資訊部門檢視該技術足以有效識別客戶身分,其評估範
圍包含但不限於模擬偽冒生物特徵資料、經法遵部門確認符合相關法
規要求、經風控部門確認生物辨識機制、作業流程及補償措施之風險
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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