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對於契約的法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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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認識契約的意義及明瞭如何簽訂契約,這已是企業經營者必備的法律常識。

... 無論基本法律或特別法律,都只能做原則性的規定,細節則有待當事人的約定(註六) ... 李永然-2001/1/1 一、 前言:一個人在生活中已避免不了契約,而企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更是無法避免,因而認識契約的意義及明瞭如何簽訂契約,這已是企業經營者必備的法律常識。

對於「契約」我國《民法債編》之中有極詳細的規定,然而這麼多的條文未必易於理解,筆者願從實務的立場,將相關的規定予以介紹,俾企業營者易於瞭解並便於運用。

二、 契約的意義與種類:契約是雙方行為,為法律行為的一種,依其成立方式的不同,可分為:(1)要約、承諾一致;(2)交錯要約;(3)意思實現。

關於「意思實現」,即《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的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至於契約的種類,有典型及非典型契約之分;有有償契約及無償契約之分;有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之分;也有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之分。

就以「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之分,乃在於其是否須履行一定方式為成立或生效要件(註一)。

而且要式契約,其要式有些係要求「書面」、有些要求須有「證人」,也有要求須經「公證」。

訂立契約時務必注意該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我國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生效的《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企業經營者務必注意此一規定。

再者,於契約種類之中,有一「定型化契約」,或稱「附合契約」,這也是企業經營者必須注意的。

原本《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I、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Ⅱ、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然此一規定原僅適用於「消費關係」;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開始適用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已為此做了一般性的規定,其稱:「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企業經營者於運手或面對「定型化契約」時,自應注意上開規定。

三、 運用契約書的好處:在商場上常有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如:合建契約、授權契約、經銷契約、代理契約、保險契約、買賣契約、借款契約、買賣契約、人事保證契約...等等,有些係基於法律的要求,有些則係為了明確當事人的意思,並以之作為「證據」,可見運用契約書好處甚多。

事實上,有些情況還真的非作成「書面」不可。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凡契約的價額或賠償超過五百美元者,須強制以書面作成且記載下列事項,否則,無法請求履行:其一、標的價額,其二、標的,其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註二)。

四、 訂立契約書的法律須知:明白運用契約書的必要性及好處之後,接著談到訂立契約書的法律須知,茲就其較為重要者提出以下五點:1、 契約自由原則:因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有「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締約、自由選擇締約對象、自由約定內容...等等,但仍非毫無限制。

因契約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契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契約違反法定方式者無效、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參見《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由上述規定,可知契約自由原則仍受限制。

2、 契約書的結構:一般契約書的結構,大體上為:(1)標題,(2)訂立要素,(3)前言,(4)本文,(5)結語(註三)。

愈正式的契約書其結構愈嚴謹,甚至還有於契約書內訂出「定義條款」,明確契約書中特殊用語的涵義。

3、 契約書中常見的條款:契約書中常訂出一條條的條款,如:(1)有關契約期限的絛款,(2)有關契約終了的條款,(3)不可抗力條款,(4)保守秘密條款,(5)完全合意條款,(6)有關支付及稅金條款,(7)有關轉讓或承擔的條款,(8)準據法條款,(9)合意管轄條款,(10)仲裁條款,(11)通知條款(註四),(12)違約處罰條款,(13)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14)競業禁止條款,(15)附停止或解除條件(註五)。

4、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由於二十一世紀已是知識經濟的時代,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尤為重要。

在僱佣契約或授權契約或技術合作,常見有關智慧財權的約定,特於本文中加以介紹。

智慧財產權權利的歸屬根據兩大原則:(1)法律的規定;(2)當事人的約定。

前者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佈局法》及《營業秘密法》等有關權利取得的要件及所有權歸屬的基本規定。

無論基本法律或特別法律,都只能做原則性的規定,細節則有待當事人的約定(註六)。

所以,運用契約書約定權利的歸屬問題,自不得不加以重視。

就以「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由上述規定,即可知運用契約約定的重要性,企業經營者豈可不重視。

5、 契約履行的擔保:訂立契約固應重視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及信用,而履行的擔保也不得忽視。

就以政府採購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四條規定「保證金」,而「財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也規定「保證金」,甚至「勞務採購契約的範本」第十一條還是規定保證金,這都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債權,在訂立契約此一問題不得忽視。

五、結語:由以上介紹,吾人認識契約定義、種類,也瞭解運用契約書的重要性及好處,更約略明白如何訂立契約。

企業經營者面對21世紀新經濟時代,必須具備訂立契約的法律意識,重視契約管理,這才是保障公司權益之道!(本文作者為永然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智慧財產權中心負責人)註一、參見陳春山著:契約法講義第一冊,頁12,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初版,瑞興圖書公司。

註二、參見陳春山著:國際商務契約,頁2,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初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三、長谷川俊明著,郭建譯:法律英文文書製作,頁12,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四、長谷川俊明著,郭建譯:前揭書,頁17。

註五、我國《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註六、參見黃俊英教授、劉江彬教授著: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與管理,頁25,1996年6月初版,華泰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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