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 ...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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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眾以信件、傳真、電子信箱告發時,應判定是否為檢舉案件,若為檢舉案件但資料不全者,應通知民眾於七日內補齊資料,逾期不核發獎金。

十、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 ... 目前線上:770人,瀏覽人次:70174833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 作業要點及獎勵金核發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監督不法藥物、食 品及健康食品相關違規事項,並獎勵積極參與並協助查獲具體違規案 件之民眾,特依據藥事法第八十一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 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 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民眾檢舉本縣違反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 食品管理法案件。

四、檢舉案件於受理機關受理前,業經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機 關發覺或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六、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 供具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檢舉。

但有急迫情形時,得以言詞為之;前 項檢舉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 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 電話。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違法者姓 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 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七、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由檢 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由受理機 關作成電話紀錄。

八、民眾以電話或親至衛生局現場面談檢舉時,由受理單位作成紀錄(附 件一)。

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核發流程如流程表。

附件一-案件紀錄表附件-獎勵金核發流程表 九、民眾以信件、傳真、電子信箱告發時,應判定是否為檢舉案件,若為 檢舉案件但資料不全者,應通知民眾於七日內補齊資料,逾期不核發 獎金。

十、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 面及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 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 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 時間。

(五)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及違規內容, 須包含下載日期、網址、刊登廠商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十一、依本要點檢舉而緝獲違規事實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者,俟罰鍰繳清 後且無行政救濟者,依罰鍰金額提撥其百分之四十予檢舉人作為獎 金;對違規事實涉及刑責,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執行機關提 報中央機關核發獎金。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 如附件二),以郵寄或直接逕送衛生局辦理。

附件二-獎勵金領款收據 十二、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 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 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間為準。

十三、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員工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十四、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記錄或相關資料應 予保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十五、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 檢舉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於必要時 ,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十七、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依前一年度裁罰之罰鍰收入之百分之 四十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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