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通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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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 三、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如花蓮市府前路226號前、花蓮市中正與中山 ... Navigation 首頁 我要檢舉 我的案件 我要檢舉 我的案件 歡迎光臨 登入 註冊 電子郵件 身份證 送出 先生女士 姓名 身份證 聯絡電話 連絡地址 電子郵件 送出 ■違規檢舉專區:相關法令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1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7條之1: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不得為經緯度)、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相片或影像),並請檢具。

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11年5月1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11年5月7日)。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係採取註冊登入使用制度,無寄送電子郵件確認信件功能,註冊並登入而使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即可查詢所有於系統內檢舉案件之處理進度或結果;若未註冊登入,依然可使用系統檢舉,但無法使用查詢功能;檢舉案件處理完畢會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然避免電子信箱阻擋,建議使用登入系統查詢。

二、檢舉應具備: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不得為郵政信箱)及電話號碼(如有需協助查證說明)。

三、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如花蓮市府前路226號前、花蓮市中正與中山路口、臺9線200公里處、臺11線7公里處)、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影像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車輛前後照),應包含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五、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包含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六、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若檔案過大無法上傳,務請提供實體資料至本局交通警察隊憑辦。

七、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檢舉相片、蒐證錄影音內須顯示年月日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八、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資料。

4.無附件影像檔案。

5.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

6.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九、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十、非本國人士檢舉,請於身分證號欄位輸入護照號碼,並隨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像,俾利查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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