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 ... 公文之第四天為工期│ │ │ 計算日期。

目前線上:956人,瀏覽人次:71010928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期為日曆天。

但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 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工程預算工期核算規定如下: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

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製施工順序網狀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工 作天,然後依據要徑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並依據本注意事項附表 一及附表二分別加計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作為施工日數。

四、廠商訂約時應依照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 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 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第二章日曆天之含意及核算 五、日曆天之含意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曆 天數。

(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曆天。

(三)不計工作天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 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 行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3.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 施工。

5.因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農田水利會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 影響施工者。

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者。

但經農委會或農田 水利會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者。

8.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9.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0.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

11.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 會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2.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 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二)受氣候原因影響要徑作業者,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

2.因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

3.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者。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從事 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5.雨後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

(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係指附表一所列者。

(四)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係指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 A政府政策改變時。

B發生公安、勞安、或其他抗爭事件等。

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展延工期 八、凡有下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 於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下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 辦理工程之展延: ┌─────────────────┬──────────┐ │無法施工原因│分析計算原則│ ├─────────────────┼──────────┤ │(一)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1全部未解決:敘明受│ │(二)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影響原因、起迄日期│ │(三)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 │(四)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計列。

│ │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須配合│2部份區段未解決:敘│ │相關單位拆遷。

│明受影響原因及起迄│ ││日期,按受影響長度│ ││或面積與原工程長度│ ││或面積及受影響日數│ ││比:敘明受影響原因│ ││及起迄日期,按受影│ ││響長度或面積與原工│ ││程長度或面積及受影│ ││響日數比例計列,如│ ││逾越期才解決,併加│ ││計逾越天數。

│ ├─────────────────┼──────────┤ │(五)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供應機│敘明材料、機具種類及│ │具未運達工地。

│受影響工程範圍、起迄│ ││日數,按實際影響施工│ ││日數,按實際影響施工│ ││情形分析計列。

│ ├─────────────────┼──────────┤ │(六)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及數量。

│1所增加之項目及性質│ ││與原契約雷同者,依│ ││所增加工作數量比例│ ││核算需增工期日數。

│ ││2如屬新增項目者,則│ ││與廠商議合理工期(│ ││按新增工作項目、數│ ││量及實需施工程序,│ ││分析需增工期日數)│ ││。

│ ├─────────────────┼──────────┤ │(七)辦理變更設計案,工務處理程序│1以執行單位收到奉准│ │未完成影響工期者。

│公文之第四天為工期│ ││計算日期。

│ ││2同意先行施工者,以│ ││執行單位收到同意函│ ││之翌日為起算日期。

│ ││3若有新增單價需議價│ ││者,以議價完成翌日│ ││為起算日期。

│ ├─────────────────┼──────────┤ │(八)配合實際需要,經農委會或農田│得按實際影響情形修訂│ │水利會同意變更施工程序影響工│施工計劃,重新分析核│ │期。

│算施工期限,展延工期│ ││。

│ ├─────────────────┼──────────┤ │(九)實際灌溉、通水期間超出預估灌│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 │溉通水日期者。

│以展延工期。

│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

│ ├─────────────────┼──────────┤ │(一○)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列。

│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一一)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

│ │行者。

││ ├─────────────────┼──────────┤ │(一二)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出工者。

│。

│ ├─────────────────┼──────────┤ │(一三)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會│列。

│ │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不能進行者。

│。

│ ├─────────────────┼──────────┤ │(一四)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

│ │者。

││ ├─────────────────┼──────────┤ │(一五)施工期間之降雨日數(日降雨│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 │量超過五公厘者)超出轄區內│以展延工期。

惟應附│ │預估降雨日數經認可者。

│降雨量月報表及預估│ ││與實際天候比較表佐│ ││證。

│ ││2上午晴天或陰天,下│ ││午雨天,以半日曆天│ ││計,上午雨天,無論│ ││下午雨天、陰天或晴│ ││天均以一日曆天計,│ ││唯實際降雨天適逢不│ ││計工作之休息日,不│ ││計降雨日數。

│ ││3本項應以全工期合計│ ││實際降雨日數超出預│ ││估降雨日數始得計列│ ││,不得逐月計算。

│ ├─────────────────┼──────────┤ │(一六)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列。

│ │行者。

│2應附水文、氣象(如│ ││水位)等有關資料或│ ││照片佐證。

│ ├─────────────────┼──────────┤ │(一七)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過高│1連續累計降雨量一○│ │,須翻曬風乾者。

│-三○公厘計一天,│ ││三○-五○公厘以上│ ││計二天,五○公厘以│ ││上計三天。

│ ││2應附降雨量表佐證。

│ ├─────────────────┼──────────┤ │(一八)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設瀝青面層,因雨後潮濕不能│列。

│ │施工者。

││ │(一九)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 │、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 │能施工者。

││ ├─────────────────┼──────────┤ │(二○)降雨後工地泥濘,施工機具無│1整修工地期間得按實│ │法進入施工者。

│際核算展延工期。

│ ││2應附整修情況照片佐│ ││證。

│ ├─────────────────┼──────────┤ │(二一)工程遭受災害,需拆除重新修│1得依實際情形分析核│ │復者。

│算所需工期。

│ ││2應附災害情形照片佐│ ││證。

│ ├─────────────────┼──────────┤ │(二二)工期內或工期外混凝土鑽心取│應於所定期限內,其工│ │樣試驗不合格,經通知廠商限│期認定以一次為限,於│ │期拆除重做之工程項目。

│拆除重做後再驗仍不合│ ││格者,則不再給予工期│ ├─────────────────┼──────────┤ │(二三)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經按工│1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 │程進度需要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理展延工期。

│ │續,但因國外不可抗力之因素│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

│ │部分工程之施工。

││ ├─────────────────┼──────────┤ │(二四)政府政策改變影響工程施工者│1可依工地實際影響情│ │。

│形,酌實辦理展延工│ │(二五)其他殊原因或情況(如發生公│期。

│ │安、勞安、抗爭事件等)。

│2應附相關資料佐證。

│ ├─────────────────┼──────────┤ │(二六)經核算「可展延工期」其間遇│1可併計為展延工期日│ │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數。

│ │(如附表一)及「轄區預做平│2惟其「可展延日數」│ │均每月降雨日數」│內,如已含有原工期│ ││不計工作天者應予扣│ ││除。

│ ├─────────────────┼──────────┤ │(二七)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觀摩或施│每次給予工期一日。

│ │工中評鑑,致影響工程施工者││ │。

││ └─────────────────┴──────────┘ 九、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提 出,最遲應於工程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 前提出申請,農田水利會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 轉報農委會),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 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工作天(即以該期間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 曆天)。

(二)新增加之工作天,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應 增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少於該月份之工 作天之一半時(即該月份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曆天後之一),其 預估降雨天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之一半計算;若所擬增加之工 作天多於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之預估 降雨天計算。

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第四章附則 十二、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附表一:依規定及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統計表 ┌──────┬────┐ │週休假日│天數│ ├──────┼────┤ │每週│一或二│ └──────┴────┘ 註:週休假日,依政府新頒相關法令予以調整。

十三、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如附表二 )。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三)。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填列格式(如附表四)。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A4之規格裝訂,大於A4之紙張 應折疊。

十七、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未 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