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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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 ... 公文之第四天為工期│ │ │ 計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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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期為日曆天。
但必須限期完工之特殊工程,其核
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工程預算工期核算規定如下:本工程施工期限之工期以日曆天計算。
工程預算工期之核算應繪製施工順序網狀圖,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之工
作天,然後依據要徑核算工程所需之工作天;並依據本注意事項附表
一及附表二分別加計不工作之休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作為施工日數。
四、廠商訂約時應依照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二,分別計算不工作之休
息日及預估降雨日數,填列於工程預定進度表內,並附於契約書內作
為核算工期之依據。
第二章日曆天之含意及核算
五、日曆天之含意如下:
(一)日曆天:包括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即為工程施工期限之總日曆
天數。
(二)工作天:指不計工作天以外之日曆天。
(三)不計工作天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施工期間受到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
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2.因受氣候之影響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3.依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政府規定之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
星期假日等)。
4.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不能工作之日曆天。
六、不計工作天之核算規定如下:
(一)受不可抗力之原因影響致本工程全部無法施工或要徑作業不能進
行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2.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3.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4.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斯、油管等設備影響
施工。
5.因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農田水利會供應機具未運達工地
影響施工者。
6.因辦理變更設計致要徑作業無法進行者。
但經農委會或農田
水利會通知照常依指示施工者不在此限。
7.因灌溉、通水致無法進行施工者。
8.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9.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0.因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出工者。
11.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
會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
12.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
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仍應計算工作天。
(二)受氣候原因影響要徑作業者,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雨天: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
2.因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
3.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量過高須翻曬風乾者。
4.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設瀝青面層以及建築工程從事
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能施工者。
5.雨後工地泥濘致工程機具無法進入施工者。
(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係指附表一所列者。
(四)其他特殊非屬廠商原因致要徑作業不能工作之日曆天係指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
A政府政策改變時。
B發生公安、勞安、或其他抗爭事件等。
七、工作天及不計工作天均以一日曆天或半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展延工期
八、凡有下列無法施工原因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
於廠商者,廠商得申請依下列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
辦理工程之展延:
┌─────────────────┬──────────┐
│無法施工原因│分析計算原則│
├─────────────────┼──────────┤
│(一)用地取得未獲解決。
│1全部未解決:敘明受│
│(二)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影響原因、起迄日期│
│(三)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
│(四)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計列。
│
│路、瓦斯、油管等設備,須配合│2部份區段未解決:敘│
│相關單位拆遷。
│明受影響原因及起迄│
││日期,按受影響長度│
││或面積與原工程長度│
││或面積及受影響日數│
││比:敘明受影響原因│
││及起迄日期,按受影│
││響長度或面積與原工│
││程長度或面積及受影│
││響日數比例計列,如│
││逾越期才解決,併加│
││計逾越天數。
│
├─────────────────┼──────────┤
│(五)農田水利會供給之材料或供應機│敘明材料、機具種類及│
│具未運達工地。
│受影響工程範圍、起迄│
││日數,按實際影響施工│
││日數,按實際影響施工│
││情形分析計列。
│
├─────────────────┼──────────┤
│(六)變更設計增加工程項目及數量。
│1所增加之項目及性質│
││與原契約雷同者,依│
││所增加工作數量比例│
││核算需增工期日數。
│
││2如屬新增項目者,則│
││與廠商議合理工期(│
││按新增工作項目、數│
││量及實需施工程序,│
││分析需增工期日數)│
││。
│
├─────────────────┼──────────┤
│(七)辦理變更設計案,工務處理程序│1以執行單位收到奉准│
│未完成影響工期者。
│公文之第四天為工期│
││計算日期。
│
││2同意先行施工者,以│
││執行單位收到同意函│
││之翌日為起算日期。
│
││3若有新增單價需議價│
││者,以議價完成翌日│
││為起算日期。
│
├─────────────────┼──────────┤
│(八)配合實際需要,經農委會或農田│得按實際影響情形修訂│
│水利會同意變更施工程序影響工│施工計劃,重新分析核│
│期。
│算施工期限,展延工期│
││。
│
├─────────────────┼──────────┤
│(九)實際灌溉、通水期間超出預估灌│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
│溉通水日期者。
│以展延工期。
│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
│
├─────────────────┼──────────┤
│(一○)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或其他單位│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辦理之工程施工,致本工程要│列。
│
│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一一)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
│
│行者。
││
├─────────────────┼──────────┤
│(一二)防空演習交通管制致工人不能│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出工者。
│。
│
├─────────────────┼──────────┤
│(一三)建築或其他需申請勘驗之工程│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提出申請勘驗後,等待農委會│列。
│
│派員勘驗,致次階段要徑作業│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不能進行者。
│。
│
├─────────────────┼──────────┤
│(一四)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要│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
│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
│
│者。
││
├─────────────────┼──────────┤
│(一五)施工期間之降雨日數(日降雨│1得就超出日數部分據│
│量超過五公厘者)超出轄區內│以展延工期。
惟應附│
│預估降雨日數經認可者。
│降雨量月報表及預估│
││與實際天候比較表佐│
││證。
│
││2上午晴天或陰天,下│
││午雨天,以半日曆天│
││計,上午雨天,無論│
││下午雨天、陰天或晴│
││天均以一日曆天計,│
││唯實際降雨天適逢不│
││計工作之休息日,不│
││計降雨日數。
│
││3本項應以全工期合計│
││實際降雨日數超出預│
││估降雨日數始得計列│
││,不得逐月計算。
│
├─────────────────┼──────────┤
│(一六)颱風、水位暴漲、大浪或地震│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列。
│
│行者。
│2應附水文、氣象(如│
││水位)等有關資料或│
││照片佐證。
│
├─────────────────┼──────────┤
│(一七)填方工程因雨受濕致含水過高│1連續累計降雨量一○│
│,須翻曬風乾者。
│-三○公厘計一天,│
││三○-五○公厘以上│
││計二天,五○公厘以│
││上計三天。
│
││2應附降雨量表佐證。
│
├─────────────────┼──────────┤
│(一八)路面工程噴灑透層、粘層或舖│1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
│設瀝青面層,因雨後潮濕不能│列。
│
│施工者。
││
│(一九)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
│、油漆等工作,因雨後潮濕不││
│能施工者。
││
├─────────────────┼──────────┤
│(二○)降雨後工地泥濘,施工機具無│1整修工地期間得按實│
│法進入施工者。
│際核算展延工期。
│
││2應附整修情況照片佐│
││證。
│
├─────────────────┼──────────┤
│(二一)工程遭受災害,需拆除重新修│1得依實際情形分析核│
│復者。
│算所需工期。
│
││2應附災害情形照片佐│
││證。
│
├─────────────────┼──────────┤
│(二二)工期內或工期外混凝土鑽心取│應於所定期限內,其工│
│樣試驗不合格,經通知廠商限│期認定以一次為限,於│
│期拆除重做之工程項目。
│拆除重做後再驗仍不合│
││格者,則不再給予工期│
├─────────────────┼──────────┤
│(二三)廠商自備之外購器材,經按工│1得按實際影響情形辦│
│程進度需要辦妥訂購及進口手│理展延工期。
│
│續,但因國外不可抗力之因素│2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無法如期運達,影響全部或│。
│
│部分工程之施工。
││
├─────────────────┼──────────┤
│(二四)政府政策改變影響工程施工者│1可依工地實際影響情│
│。
│形,酌實辦理展延工│
│(二五)其他殊原因或情況(如發生公│期。
│
│安、勞安、抗爭事件等)。
│2應附相關資料佐證。
│
├─────────────────┼──────────┤
│(二六)經核算「可展延工期」其間遇│1可併計為展延工期日│
│有「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數。
│
│(如附表一)及「轄區預做平│2惟其「可展延日數」│
│均每月降雨日數」│內,如已含有原工期│
││不計工作天者應予扣│
││除。
│
├─────────────────┼──────────┤
│(二七)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觀摩或施│每次給予工期一日。
│
│工中評鑑,致影響工程施工者││
│。
││
└─────────────────┴──────────┘
九、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應於上述原因消失後提
出,最遲應於工程完工期限屆滿前二星期(查核金額以上者三星期)
前提出申請,農田水利會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查(查核金額以上者需
轉報農委會),如有特殊理由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上述期間
內先行報備。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工作天(即以該期間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
曆天)。
(二)新增加之工作天,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工作天至所應
增加之工作天,作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三)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之估算,所擬增加之工作天少於該月份之工
作天之一半時(即該月份之日曆天扣除不計日曆天後之一),其
預估降雨天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之一半計算;若所擬增加之工
作天多於該月份之工作天之一半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之預估
降雨天計算。
十一、逾約工期計算方法,比照本注意事項辨理。
第四章附則
十二、依習俗不計工作之假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附表一:依規定及習俗不工作之休息日統計表
┌──────┬────┐
│週休假日│天數│
├──────┼────┤
│每週│一或二│
└──────┴────┘
註:週休假日,依政府新頒相關法令予以調整。
十三、各農田水利會平均每月降雨日數暨可施工日數統計表」(如附表二
)。
十四、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三)。
十五、工程預定進度表填列格式(如附表四)。
十六、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A4之規格裝訂,大於A4之紙張
應折疊。
十七、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未
訂定前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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