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合法化爭辯 - 星島教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案對於安樂死申請者提出很多限制:申請者必須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必須罹患至少一種絕症且無法治瘉,並預見生命快到盡頭,為患者帶來了難以忍受的身心 ... 會員登入 |教師專區 ‧教育電子報 ‧工作紙下載  登入電郵地址  密碼 電郵或密碼錯誤請重新輸入! 登入 忘記密碼 會員登記 *只限學生報訂戶登入 忘記密碼 登記電郵 請輸入電郵地址! 已發送電郵至閣下的電郵地址! 提交 閣下輸入的電郵不在資料中,請返回再次輸入 閣下已在本日提交超過1次的忘記密碼請求 返回 公民/通識 語文 STEM 歷史 教育專題 2022文憑試 語文專欄    創意園地    專題故事    讀報學中文    白話文賞析    文言文精讀    中華文化‧文學賞析    語文自學    作家專訪    編輯精選 上網問功課 熱門專題 DSE攻略 通識 中文 English 教育電子報 我的收藏 投稿 參加遊戲 安樂死合法化爭辯 2016.12.07 安樂死是一個重要恒常議題,在世界各地爭議多年,迄今仍未能對此議題立下明確的對錯判斷。

荷蘭於2002年成為首個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政府最近更建議進一步放寬限制,只要申請者認為自己的「人生已完成」,並符合一系列嚴格標準,則可申請安樂死。

反觀香港,少就安樂死立法進行討論,因此議題相當複雜,牽涉的不但是病者的生死,更包括人權、醫務守則、法律、社會資源、道德、宗教等範疇,這亦是通識課程中「科學、科技與公共衞生」的熱門議題。

備戰文憑試單元:公共衞生+全球化+今日香港Tips:過往題型參考及分析過去5屆公開試,並未有直接問及有關安樂死的議題。

但相類近的「科學、科技與公共衞生」題目,則可參考2015年卷一題目二,關於進行整形外科手術的原因和香港應否立法禁止未滿18處人士進行「醫療上非必要」的整形外科手術。

同樣的出題模式,大可以套用於安樂死議題,就着社會出現安樂死的原因、立法爭議和對社會的影響等各方面作討論。

致勝錦囊:討論價值觀爭議安樂死爭議大,至今仍難有共識。

同學們溫習這議題時,要注意其爭議重心在於安樂死的利弊比較分析,從不同的持分者角度探究,會有不同的看法。

「持分者衝突」題型是通識公開試中常見的考題模式,相信一般考生對此有充分掌握,但若要取得較高分數,則要把握「價值」之間的衝突,以例證討論「安樂死」背後的價值觀爭議,例如道德、宗教、經濟、資源、人權等,而非只論及政策的現實影響。

圖解議題議題背景及討論重點了解安樂死現況何謂安樂死‧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源自兩個希臘文字根eu(美好)和thanatos(死亡),字面意即「安詳和樂的死亡」。

其法律定義則是:由於病人罹患無可治瘉的疾病而遭受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無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安樂死大致可分為主動與被動、自願與不自願四類:主動安樂死──根據病者意願,使用藥物或其他方法主動結束其生命或協助病者了結生命。

被動安樂死──終止無效的治療,即在病者只能依靠呼吸機器等人工設施維持生命時,停止一切醫療藥物及儀器,讓病者自然死亡。

自願安樂死──病者能表達意願,經病者同意下為其進行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病者已無法表達意願,由醫護人員或家屬決定施以安樂死。

各國推行情況‧安樂死在全世界引起極大爭議,現時絕大部分國家不通過安樂死的法例。

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國家有荷蘭、比利時、瑞士和美國華盛頓州、俄勒岡州、蒙大拿州等。

‧民調機構「易普索莫里」於2015年就推行安樂死在15個國家進行調查,當中11個國家的主流民意都希望擴大或開放安樂死的適用範圍。

‧荷蘭於2002年准許合法安樂死創全球先河。

過去10年,荷蘭每年申請接受安樂死的宗數都有雙位數增幅。

去年數字顯示,荷蘭共執行5,516宗安樂死,佔全國總死亡人數的3.9%。

‧比利時一名身患絕症的17歲少年,早前獲准以安樂死結束短暫一生,是當地自前年修例撤銷安樂死年齡限制以來,首次有未成年人士接受安樂死,亦為全球首例,備受各國關注。

‧加拿大政府在今年中向國會提交安樂死法案,准許醫生及護士協助符合資格的病人安樂死,不過申請者須符合一定資格,除了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還必須罹患至少一種無法治瘉及痛苦難以承受的疾病。

安樂死在香港‧安樂死在香港是不合法的。

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下的刑事罪行,最高判終身監禁。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訂明,如果病者的病情十分嚴重及證實不可逆轉,醫學治療已不能對病情帶來正面作用,醫護人員可在病人及其家屬同意下終止「無效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

終止無效治療並不會令病人直接死亡,即是死亡是因疾病所致,而非藥物所致,這屬合法行為,不等同於安樂死。

‧事例:暱稱斌仔的全身癱瘓病人鄧紹斌在2003年開始,先後多次去信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及立法會,表示希望「有尊嚴地結束生命」,但政府和社會對安樂死無共識,而斌仔最終在2012年病故。

安樂死合法化的爭議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觀點:1.人類基本選擇權利──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每個人都有一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包括選擇的權利。

在不損害別人權利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對自己行為的選擇權,這應該包括選擇繼續還是終結生命的權利。

「安樂死」能夠保障病人在病症痛苦折磨下,擁有選擇提前結束自己生命的個人權利,也可避免未經深思熟慮的自殺個案。

2.減少病者承受痛苦──醫療科技發展雖然一日千里,但對於某些疾病(如末期癌症、癱瘓等)仍未能找到有效的治療方法,病人在明知病情不可逆轉的情況下等待死亡,過程中要承受極大的精神及肉體痛苦,而允許安樂死是讓病人脫離痛苦及較有尊嚴結束生命的方式。

3.符合病者家庭及社會整體利益──病人家庭或須長期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亦要長期照顧病者及目睹親人的病況惡化,承受極大的心理負擔;對於末期患者來說,持續的治療亦不能逆轉病情,對社會醫療資源造成沉重負擔。

安樂死能夠解決病人家庭及社會的精神及經濟壓力,將資源投放在一些初期及病情可逆轉的病患,更有效運用社會資源。

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觀點:1.濫用安樂死作手段──不少評論指安樂死合法化後,有險坡效應的危機,令安樂死被濫用,例如家屬為逃避照顧責任而提早要求對病者實行安樂死、醫護人員過早宣布醫療無效令病者無辜犧牲、在沒有得到病人同意前,將昏迷病者安樂死等。

安樂死被利用成為「合法謀殺」手段,剝削病者的生存權及選擇權。

2.削醫學研究動力及病人生存意志──安樂死對於病人,以至醫護人員都有負面的心理影響。

如違背了醫學倫理,將治療疾病及挽救生命變成結束生命,又或令醫生及科學家減少探索新治療方法和新藥物的動力,長遠阻礙了醫療科技的創新和發展;安樂死亦可能變相鼓勵病者容易萌死念,放棄可能復原的機會。

3.存在宗教道德爭議──宗教人士認為,生命是賜予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每個人的生命都有其獨特性及寶貴,故此以人為方式提前結束生命,與宗教教義不符,對安樂死合法化構成極大阻力。

相關概念:死亡權RighttoDie《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了人們與生俱來的生存權利。

近年有人提倡生存權和基本權利應包括「死亡權」,即是認為病人有權利主動終止自己的生命,以保證自己有尊嚴地離開人世,而安樂死是實踐死亡權的方式之一。

但有不少人認為死亡權的主張衝擊了以生命權為中心的道德規範與法律原則。

相關新聞事件簿外國個案美國德州一名孕婦去年十一月懷疑因為肺動脈栓塞昏迷,至今仍未甦醒。

醫生斷定她已經腦死亡,但一直利用維生儀器協助她呼吸和心跳,以保住胎兒。

但家人入稟法院,指院方的做法違反病人的意願。

而醫療記錄亦顯示,胎兒出現明顯的異常,已變成畸胎。

德州地方法院法官華萊士裁定其家人勝訴,下令院方關掉維生儀器,結束她的生命。

這宗個案牽涉到病人的權益、限制墮胎及保障胎兒權利等問題,在美國引起激烈爭議。

(2014年1月26日《星島日報》)瑞士今天首次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以「協助自殺」(assistedsuicide)方式結束生命的人數,由1998年的43人透過協助自殺死亡,至2009年已有近300人。

瑞士於1941年起立法允許協助自殺,但執行者不能是醫生,確保當事人的死亡與執行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政府已開始研究如何加強立法,確保協助自殺是提供絕症末期病人的最後選項。

(2012年3月28日《路透社》)加拿大國會參議院周五以四十四票對二十八票通過一項備受爭議的法案,容許患了末期重病及垂危的病人,有權要求在醫生協助下結束生命。

由於法案早前已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參議院也表決通過,讓法案的最後障礙也被清除,短期內它將成為正式法例。

(2016年6月19日《星島日報》)本地個案曾向家人要求「安樂死」的末期癌症病漢,疑難抵病魔折騰,昨午在東鐵大圍站跳軌自殺,遭列車輾過身首異處,東鐵綫列車服務須暫停,多個車站月台站擠滿候車乘客,事件擾攘近一小時,以萬計乘客受影響。

(2015年3月27日《星島日報》)相關《通識大全》專題‧珍惜生命VS生無可戀放寬安樂死惹爭議https://goo.gl/1Qrgsi‧保守尊嚴?丟棄生命?安樂死永恒的爭議https://goo.gl/msF2TN‧結束痛苦VS延長生命生殺大權誰屬?https://goo.gl/fFUmlg同學登入星島教育網(中學部)stedu.stheadline.com/sec/,按「熱門專題」,可瀏覽更多相關文章!名師出題HenryLaw(威Sir)英皇教育通識科補習名師(經驗專欄作家,以教授答題技巧聞名)facebookPage:HenryLawLS@KGE資料A節錄自《星島日報》2016年4月16日新聞報道加拿大聯邦政府周四向國會提交「安樂死」法案,准許醫生及護士協助符合資格的病人安樂死,性命垂危或殘障病人可申請結束自己的生命。

聯邦政府強調,保證那些極度脆弱的人能夠有選擇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

當地官員形容這是一項平衡的法律,既保障垂死病人有選擇安詳死亡的權利,同時也保護了弱勢病人。

法案對於安樂死申請者提出很多限制:申請者必須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必須罹患至少一種絕症且無法治瘉,並預見生命快到盡頭,為患者帶來了難以忍受的身心痛苦,而且無法得到緩解。

至於精神病患者、腦退化末期病人、年輕絕症病人,且無法預知死期的患者,無權要求醫護人員協助安樂死。

此外,聯邦政府同時提出申請修訂《罪犯法》,讓協助符合資格病人安樂死的醫護人員可以免刑事罪責,而協助醫護人員的人也可免刑責。

但醫生必須證明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合乎資格,並須獲另一名與病人無關的醫生同意。

資料B節錄自《星島日報》2015年9月12日新聞報道英國議會下議院11日投票否決了「求死權法案」,即俗稱的「安樂死法案」。

在當天的投票表決中,有118票支持,330票反對,因此法案遭否決。

反對陣營堅持安樂死「根本不可接受」。

英國宗教領袖認為通過這一法案意味着自殺得到了積極支持,而不再是被視為悲劇。

英國權益組織「關懷而不是殺生」堅決反對安樂死,稱這項法案是危險的,在社會是否尊重和珍惜弱勢群體生命的議題上,法案會傳遞「令人顫慄」的訊息。

反對安樂死的人士亦表示,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國家,目前荷蘭安樂死人數逐年上升和執行安樂死的標準擴大表明,安樂死合法化只會導致安樂死形勢失控,並呼籲英國不要步其後塵。

資料C節錄自政府新聞公報──立法會議員就安樂死立法向政府提問政府官員回應目前安樂死在香港既不合法,亦不符合醫學道德。

政府官員又表示安樂死是一個非常複雜而具爭議性的議題,牽涉對醫學、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等不同層面的影響。

任何關乎生命的課題都必須慎重處理。

卷一:資料回應題(a)就資料A,指出及解釋爭取安樂死合法化的兩個原因。

(6分)(b)參考資料,指出及解釋安樂死合法化帶來的潛在社會和道德風險。

(6分)卷二:延伸回應題(a)安樂死議題涉及不同持分者,這些持分者之間會有甚麼價值衝突?(8分)(b)香港政府應否立法准許安樂死?(12分)名師解題卷一:資料回應題(a)(b)注意事項/答題陷阱/常犯錯誤‧(a)題為成因分析題,此題有兩大陷阱,其一為「就資料A」,所以答案必須建基於資料A,並且充分運用資料A的論點和論據,加以推論回應題目;其二為「爭取安樂死合法化」,留意是「爭取」而非「安樂死」,故此同學不應只着眼於個別病患的處境,而忽視宏觀分析,宜提出「人權」、「死亡權」、「立法規範性」等概念申述。

‧(b)題為風險分析題,此題類近2012年卷二第三題關於基因工程的爭議,要回答此題首先要辨識何謂社會問題和道德問題。

首先,社會問題定義較廣,包含社會秩序、和諧、發展、宜居程度都屬於社會範疇,甚至衞生、環境、經濟等向度都可以歸納於社會範疇之內。

其次,道德問題對於一般學生而言較難掌握,類近的提問用詞包括「價值觀」、「價值衝突」等,較容易的理解方法是道德問題即衝擊「原有的道德規範」,例如衝擊生命價值、衝擊自然生育、衝擊不應輕生等。

卷二:延伸回應題(a)(b)注意事項/答題陷阱/常犯錯誤‧(a)題屬於價值衝突題,類近2016年卷二第一題,同學留意上述答案僅指出不同持分者之間的價值有別,真正答案應該進一步指出兩者的表面和深層衝突點,例如在安樂死的重要性存在分歧。

‧(b)題屬於政策評論題,留意除了論述安樂死所帶來的影響之外,亦要切合香港的情況和立法的特質分析,例如立法原意、過程、效果等,否則只是在回應「應否安樂死」而非「應否立法准許安樂死」。

載自2016年12月7日《S-file通識大全》 文︰龍圖︰星島圖片庫 備戰文憑試 公共衞生 安樂死 死亡權 近1200隻退役軍... 一位特種部隊的退役軍人日前抨擊... 疫苗認受性存疑... 封面專題公共衞生+全球化+今日香... 「救命寶寶」拯... 封面專題公共衞生+能源科技與環... 備戰文憑試:「今... 通識日常前三篇均從「生活素質」... TOP ©Copyright2022SingTaoMediaHoldingsLtd.Allrightsreserved.GeneralEnquires,[email protected] 私隱政策聲明|使用條款|版權告示|關於我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