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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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之確定(民法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2民法總則編之期日及期間-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期日之確定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3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 - 第 cii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其所有權既不移轉於受扶養權利者,即不容受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有權利人之承認,當然含有免除處分人賠償責任之意思表法令審判或 ...
- 4第122 條 - 法源法律網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5編章節條文-民法 - 司法院
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 條. (連續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