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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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律師諮詢:全國各地律師上線為你免費解決民事、刑事、 ...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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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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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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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19:21
文章人氣:17263
個人積分:8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
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
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曹尚仁(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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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19:52
文章人氣:128
個人積分:43082
律師評價:13204│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分會抓實際負責人,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犯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您非行為人,但是可能有共犯問題。
2、民事的部分,應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已塗銷負責人的登記。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
※電話:0961-365-25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沈恆(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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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19: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19:56
文章人氣:113
個人積分:24874
律師評價:7579│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您好!
目前犯罪調查的對象應是實際負責人,您只是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可以。
您除了當人頭外,日後調查結果若有證據證明您也參與犯罪,才會以共犯處理。
以後應避免充當人頭,當了人頭才要尋求自保恐為時已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neID:estony196電話:0933918013電郵:[email protected]部落格http://estony196.blogspot.tw/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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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20: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20:11
文章人氣:124
個人積分:8
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
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謝文明律師(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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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21:29
文章人氣:111
個人積分:110340
律師評價:10126│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的案件,應由新的負責人來承受訴訟,而銀行的部分,既然負責人已變更,則建議您先發函向銀行通知,以免對方繼續使用帳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email protected]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房佑璟(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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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22:30
文章人氣:117
個人積分:86922
律師評價:22917│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通知銀行負責人變更,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
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
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0910638932。
無邊無限,無遠弗屆。
LINEID:0910638932。
顏寧律師LINEID:@yen0988706305。
顏寧(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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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2922:46
文章人氣:116
個人積分:90858
律師評價:23575│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避免被認定前後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並通知銀行變更負責人,印章應加以更換,並向公司請求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
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
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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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
無邊無限,無遠弗屆。
LINEID:@yen0988706305
d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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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3103:22
文章人氣:115
個人積分:8
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葉鞠萱(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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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08-3116:03
文章人氣:134
個人積分:5514
律師評價:839│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如同其它各大律師說明,但是還是建議您先行備齊合約書等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表示公司有您小章,以契約上是否您為負責人
由於人頭案件通常比較複雜,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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