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 A: 您好: A:所謂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 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人頭公司負責人一職 江OO發問於2017-08-10|台北|服務業 Q: 我的朋友,目前是新公司人頭負責人 A君為前公司負責人 B君為我朋友 A君表示因前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救回,故請成立新公司,故請B君當公司負責人一職,並且請B君在公司當員工,並額外支付B君每期信用貸款金額,怕後續有爭議會在填寫委任書,A君表示不確定B君是否有資格,故請B君為提供資料送件看看,但後續就B君當負責人,但A君遲遲不填寫委任書,也沒有支付員工薪資,只支付B君每期信貸金額,不知道這是可不可以取消負責人一職 公司負責人 瀏覽人數:2592 孫志堅 律師 博法律師事務所 桃園市中壢區元化路275號6樓 勞資爭議票據與保險刑事案件消費糾紛 A:  您好: A:所謂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如本案之新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B君擔任公司之董事,則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而委任為非要式契約,不以有書面為必要,又委任中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本案之B似由A所委任而非由新公司委任,故B自非為新公司之負責任,縱使為負責人,B亦可隨時辭職,終止委任契約。

律師回覆於  2017-08-22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可否強制變更負責人呢?夫妻想結束清算有限公司總店負責人更換,需重簽訂合約?合夥人亡故,如何將合夥變更獨資我是公司負責人,公司只有我ㄧ人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