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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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其用途分為左列各項: 一、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三、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5年05月29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教育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教育部為培育優秀青年,發展科學,宏揚學術,接受個人或團體捐助各種獎學金,作有效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其用途分為左列各項:一、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三、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

四、獎勵赴指定之國家留學。

以上各項,依目前需要,暫以獎勵研究生及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為重點,再逐漸及於其他項目。

第二章獎學金之捐助 第3條凡社會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節移喜慶等費用,或遵先人遺囑,將其財產,用以設置獎學金,以為紀念,或企業機構就其盈餘所得,提出一部分,或社會團體籌撥專款作為某項獎學金,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教育部表示捐助,將捐款逕存國家銀行教育部獎學金專戶。

第4條捐助獎學金,得由捐助人依第二條所定項目指定用途,及指定學校研究所或系科,或依捐助人之意願,另行指定其他項目與特定之受獎人。

第5條捐助獎學金之方式分為兩種:一為捐助獎學基金,指定以其孳息作為獎學金。

二為按年或一次捐助獎學金若干名額或金額若干,由捐助人自由指定。

其款均存入國家銀行總戶分存,分別依其來源性質,標以各種名稱。

第6條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對捐助人分別予以褒獎。

其獎學金之名稱,並得冠以捐助人之姓名,或其指定之名稱,以資紀念。

第7條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為統籌管理使用,特設置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第8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各種獎學金來源之籌劃事項。

二、關於各種獎學金辦法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各種獎學金經費之保管存放利用事項。

四、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

五、關於未經捐助人指定目標之獎學金使用計畫事項。

六、關於各種獎學金捐助人之提請褒獎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種獎學金事項。

第9條管理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至廿三人,由教育部部長就社會熱心人士教育專家及教育部有關主管人員分別聘派之,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第10條管理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為三年,派任委員,視其職務調動,予以改派。

第11條管理委員會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2條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及章則之修改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第13條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一至三人、辦理會中事務,由教育部部長指定部內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14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研究生及特定研究項目獎學金,以接受人之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為給予標準。

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家境清寒及其入學或在學成績為給予標準。

赴指定國家留學獎學金另定考選標準。

其詳細辦法均另行訂定之。

第15條各種獎學金均依捐助人指定目標分配,其中研究生及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分別通知各校於學年開始公告辦理,並先推薦合格申請人彙報管理委員會作最後之審核,一經審定,分兩學期撥發,特定研究項目及赴指定國家留學獎學金,由教育部根據捐助情形,臨時訂定辦法,公告辦理。

第16條各獎學金存款及支用帳目,每年結算乙次,在學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造收支報告表,提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並予公布,及分別函達原捐助人。

第三章附則 第17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形擬訂,提報教育部核定。

第18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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