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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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第3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校院得在每學年研究生獎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86年07月30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書.PDF 附件二核定研究生獎助學金名額一覽表.PDF 附件三研究生獎助學金印領清冊.PDF 附件四研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為獎助大學暨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各校院)研究生專心從事研究,以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

碩士班每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助為限。

第3條研究生獎、助學金金額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校院得在每學年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範圍內,依教育部所訂標準酌情增減百分之三十核發。

私立校院並得比照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格式如附件二)按月印領(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核發。

第5條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審核,由各校院訂定審查細則,並組織委員會辦理。

其審核標準,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前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為準。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教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限制申請或停發本獎、助學金。

第6條研究生獎、助學金碩士班以發給第一、二學年為原則,博士班以發給第一、二、三學年為原則。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給,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

但畢業生則發至畢業之次月止。

第7條各校院每學年應編列研究生獎、助學金預算,國立校院報教育部核定,由國庫負擔。

私立校院得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查(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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