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 教育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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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社區教育、社會童軍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提升人力素質,推動多元體驗學習,激發創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12月0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80143228B號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社區教育、社會童   軍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提升人   力素質,推動多元體驗學習,激發創新能力,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所屬機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     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至多補助三案為原則     。

但本部得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決定補助件數及     核定補助額度。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     前目限制。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    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    (1)配合本部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計畫。

   (2)推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不包括新建、改建及重建經費      )。

  2、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      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      計畫。

  3、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4、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事項。

 (二)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計畫:    (1)推動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之研討會及學習計畫。

   (2)培訓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3)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4)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5)以終身學習理念為宣導主體之學習計畫及推廣活動。

   (6)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或社區教育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2、推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及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及角色。

   (4)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3、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推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童軍社區服務、訓練、考驗、培訓、研習及研討會等具教育性      計畫。

  4、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1)推動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工作坊或研習。

   (2)社區大學師資或人才培訓。

   (3)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5、辦理社會層面之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及研習培訓。

五、申請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計畫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二)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內涵欠詳實或表件欠缺。

 (三)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    成效不彰。

 (四)逾期申請。

 (五)休閒聯誼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宗教民俗慶典活動、各    類競(比)賽、童軍慶祝活動及民間團體非在本國境內之交通費、    膳食費及住宿費。

 (六)申請推動社區大學發展計畫者,已接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    託辦理社區大學計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終身學習及社區教育政策計畫、社     會童軍教育活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及辦理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等相關事項,均依本部公     布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間為準。

  2、本部所屬機構及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      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      日受理申請。

     社會童軍教育:每年申請一次,每年度之計畫申請期間,為當      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2)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證明影      本一式五份;計畫書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正式公      文函送本部。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     前二目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1)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      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

   (2)審查如採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      情形下,應衡平性別比率,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2、審查原則: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成果     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計畫完整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     、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七、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結   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與銷毀及其他事項,除本要點已有規   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邀    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    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    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    結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案之補助,並得作為    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二)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     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辦理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定辦     理表揚,本部並得從優核給下年度補助額度。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未執     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應    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    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案件之核定,並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必    要時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二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

 (五)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    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    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六)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    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    ,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相關表單及填表範    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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